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3年度,993號
TPDV,93,全聲,993,2004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九九三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七三0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 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