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九九三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七三0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 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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