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260號
CHEV,106,彰小,260,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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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許詔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台幣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2日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臺東 企銀申辦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1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5 月12日起,以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並約定以每1個月1 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依契約第5、6條規定,按應攤還本金金額照約定利 率加計遲延利息及未按期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自 視為全部到期,有授信約定書所稽。詎被告於95年10月23日 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 依借款約定事項第13條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 清償。案經臺東企銀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等後,履次 催告其速來償還,仍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肆、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及其 約定條款、對外帳卡分期攤還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



報登報公告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堪認屬實。從而,原告依債權 讓與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伍、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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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