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6年度,188號
ILEV,106,宜補,188,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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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林秀娥 
被   告 張鼎宸 
      莊有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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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