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