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司簡聲字,106年度,51號
FSEV,106,鳳司簡聲,51,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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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志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歐庭瑜為公示
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全 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揆其立法意旨謂「當事人如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 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 之道,故特設本條,明示對於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 關為之」,可見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 人。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以存證信函對 相對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對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送達, 因招領逾期,以致無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准予裁定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寄發予相對人之前開存證信函,關於相 對人之地址係記載「高雄市○○區○○○路0000號」,固與 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記載之公司所在地相符;惟查相對 人之代表人為歐庭瑜,且歐庭瑜之戶籍址為「高雄市○○區 ○○路000 號」,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向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歐庭瑜 之戶籍址送達上開意思表示,是聲請人既未對相對人兼法定 代理人歐庭瑜戶籍地址另為送達,是難謂現有送達處所不明 之狀況。是聲請人
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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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