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
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
伍萬伍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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