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84號原 告 呂惠琴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被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訴訟代理人 李文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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