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929號
TPHV,93,上易,929,2005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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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即李天來之承受訴訟人)
      丑○○(同上)
      辛○○(同上)
      丁○○(同上)
      壬○○(同上)
      癸○○(同上)
      庚○○(同上)
      戊○○(同上)
      乙○○(同上)
      寅○○(同上)
      子○○(同上)
      己○○(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
年8 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870 號第一審補充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4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 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 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 院22年度上字第3579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中華 民國93年8 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870 號第 一審所為補充判決,係為上訴人勝訴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 為憑,上訴人就其勝訴之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最 高法院判例意旨,非法所許;其上訴自非合法,依首揭法條 規定,應以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博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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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