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66號
CHDV,91,訴,166,2005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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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原   告 阮芳劼
  訴訟代理人 徐永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林長興
        林娟
  被   告 阮世謙
        阮世受
        阮世榮
        阮世祿
        阮世星
        郭梓卿
        郭俊甫
        郭俊志
        郭俊亨
        郭美良
        郭美吟
        林阮玉聘
        顧阮玉貞
        阮惠美
        周阮淑媛
        阮世模
        阮明仁
        郭阮瑞芳
        阮 輝
        章錫崇
        李鏶贒
        阮黃銅鏡
        阮思旖
        阮映慈
        阮懷慧
        阮忠寶
        阮照滄
        阮忠義
        阮忠厚
        白阮麗珠
        阮張美
        阮耀震
        阮耀德
        阮彩萍
        阮小玲
        阮溫淳
        阮暖雯
        阮宏仁
        阮兆琦
        許阮千慧
        阮富美
        阮娟娟
        方阮慧美
        徐阮惠珍
        阮葉炤
        阮玉梅
        阮玉蘭
        阮忠隆
        阮靖權
        邱明德
        陳邱麗雲
        黃成富
        陳金氣
        吳陳俊蘭
        陳保崑
        陳保峯即陳保峰
        阮江南
        阮天佑
        阮春國
        阮春松
        阮惠鈐
        阮劉來全
        阮安國
        阮博義
        阮俊雄
        阮明國
        阮明傳
        阮明仁
        施阮朗
        阮鳳珠
        阮瓊嬌
        阮石村
        吳阮彩嬌
        阮政雄
        阮雲木鶯
        阮火煉
        莊阮碧純
        陳阮圓
        陳阮淑美
        阮錦騰
        阮玉珠
        黃明樂
        黃彩霞
        黃明奇
        蔡秀滿
        黃婉晴
        黃智麟
        黃美嬌
        黃美華
        黃美暖
        黃美雪
        黃銀爐
        鄭黃黃香
        許黃習職
        陳黃吉
        潘麗玉
        阮世熙
        阮愷東
        阮愷西
        阮愷輝
        阮愷煌
        阮愷鏞
        阮璧媚
        阮禎民
        阮學樵
        阮世燿
        阮世儒
        阮世川
        阮子超
        阮玉棉
        阮毓鎧
        阮毓遜
        阮毓遙
        王麗娟
        阮正芳
        阮芳鍮
        阮娟娟
        阮主得
        阮毓遵
        阮毓進
        楊阮玉雀
        吳阮玉綢
        顏阮玉姬
        阮玉葉
        阮毓遺
        阮毓通
        阮吳碧娥
        阮天祐
        阮美香
        楊萬來
        許楊年
        阮敏年
        張楊淑美
        林楊淑卿
        陳嘉鵬
        陳嘉明
        陳嘉松
        陳芳蘭
        丁志成
        阮王寶
        阮淑菁即阮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許雅婷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吳俊螢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B 法官
~B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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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