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柏全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上訴人 陳多津
潘春旭
潘春如(原名潘妍希)
潘南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下午2 時
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