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10號
KSHV,106,重上更(一),10,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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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柏全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上訴人  陳多津
      潘春旭
      潘春如(原名潘妍希)
      潘南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下午2 時
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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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