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44號
TCHV,106,聲,144,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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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李彰雄
代 理 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許炎利尤美玉間請求返還款
項事件(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 交付聲請人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26日、106年8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 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請 求返還款項事件之上訴人,因上開事件民國106年7月26日、 106年8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證人柯錫煌、林澤民,聲請 人為了解證人之完整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請求返還款 項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 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 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第2項,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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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