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61號
TCHV,106,上,61,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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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蔡宿娟 
      王湘淳 
      謝秀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上訴人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2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 ○○○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系爭土地交還上訴人全體,惟查上訴人是否仍為系爭 土地之所有權人尚有爭執,該爭執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21 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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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