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 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被 上訴人 許中和 許中平 許中強 許中誠 許中明 許水柳(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貞吟(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宏(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蓉(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共同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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