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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352號
TCHV,105,上,352,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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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 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被 上訴人 許中和 
      許中平 
      許中強 
      許中誠 
      許中明 
      許水柳(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貞吟(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宏(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蓉(即陳鏡銘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共同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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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