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858號
TCHM,106,上訴,858,2017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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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毛世立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毛世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毛世立前經本院認為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 原審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部分,判處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2 月,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執行,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執行羈押,至106 年9 月5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毛世立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6 年 8 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06 年9 月6 日起,第 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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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