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23號第 一上訴人即 主參加兼附帶被上訴人 王志良訴 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主參加上訴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王金城訴 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訴 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蔡麗雯律師第二上訴人即主參加被上訴人 王旭玲訴 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第一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上訴人兼 附帶上訴人 王謝明珠法 定代理人 王旭貞訴 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複 代理人 蕭予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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