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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823號
TPHV,103,重上,823,2017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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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23號
第 一上訴人
即 主參加兼
附帶被上訴人  王志良
訴 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主參加上訴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王金城
訴 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訴 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蔡麗雯律師
第二上訴人即
參加被上訴人 王旭玲
訴 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第一被上訴人
參加被上訴人
兼 附帶上訴人 王謝明珠
法 定代理人  王旭貞
訴 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予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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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