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07號
TTDV,94,聲,107,200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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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認可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二00三)雁民一初字第二三八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 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查:第三人羅國權與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經湖南省衡陽市雁 峰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該判決業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確定在案,有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暨所附湖南省衡陽市公證處所出具公證書及所附上開法院 判決書、解除婚姻關係證明書(即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經核上開判決內 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羅國權業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 死亡,聲請人為其子,茲聲請認可前開判決,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三、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 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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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