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險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5年度,30號
TPHM,105,金上重訴,30,20170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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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文聰
選任辯護人 魏仰宏律師
      許文彬律師(106年7月19日解除委任)
      杜英達律師(106年7月27日解除委任)
      蔡世祺律師(106年7月27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正一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薛松雨律師
      任俞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險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4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最高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特偵字第1號;移送併辦:同署10
4年度特偵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鄧文聰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壹億玖仟參佰捌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參點壹玖美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黃正一無罪。
事 實
壹、基礎事實
一、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人壽)自民國85年12月 30日起即為公開發行公司 (於103年8月29日始經免予公開發 行),該公司於95年間原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 公司)等4家公司持有股份共占約96% (詳細比例為95.76%), 另由加拿大倫敦人壽公司持有股份約4%(持股比例詳附件1. 2,另有眾多持有少數股份之其他股東)。於95年間,中投公 司等4家公司就持有之幸福人壽股份辦理標售,鄧文聰(護照 英文姓名為Teng,Wen-Chung,另有英文別名Eric Teng)、黃



正一 (護照英文姓名為Huang,Cheng-I)原並不相識,但均有 意標購,後經協調,由鄧文聰黃正一出價各購得出售持股 比例(即各約48%)。於95年 9月29日,鄧文聰黃正一即與 中投公司間簽立股份買賣契約書,其中鄧文聰另係以英屬維 京群島商軒景集團有限公司(Palace view group limited; 下稱軒景公司) 之名義簽約,由黃正一、軒景公司出價共新 臺幣(以下未註明外幣幣別者,均同)5億6,500萬元,購買幸 福人壽共 95.76%之股份,其後並即由中投公司指定黃正一鄧文聰為代表該公司行使董事職務,後經幸福人壽於95年 10月 2日召開常務董事會議,選任黃正一為新任之董事長。 嗣於95年12月22日中投公司將股權交割予黃正一鄧文聰黃正一鄧文聰經中投公司指定代表行使之董事職務,即遭 解任。其後於幸福人壽96年 2月13日第6屆第1次董事會,始 推選黃正一為董事長,另推選鄧文聰為副董事長。而黃正一 於97年 1月30日辭任董事長後,同日並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 董監事,鄧文聰即以法人股東富久有限公司(下稱富久公司) 代表人身分選任為董事;嗣於97年 1月31日召開第7屆第1次 董事會時,鄧文聰復經推選為董事長。
二、於98年間,幸福人壽因違法投資臺北市○○區○○段 0○段 0000地號2分之1土地持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 101年7月1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法 於同年5月22日為停止鄧文聰執行董事長職務1年之處分,故 鄧文聰自98年5月26日至99年5月25日停止董事長職權,並於 遭停職處分屆滿後,旋以事業繁忙為由,向幸福人壽請假至 99年12月31日,並指定卜運喜為代理董事長。而鄧文聰於98 年 5月26日起至9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雖先後遭金管會停 止董事長職務及其個人請假,暫時不得行使董事長之職權, 但其為幸福人壽「董事」之身分均不受影響,且其始終均以 其個人、關係人及他人名義持有幸福人壽超過3分之2的股權 (詳見附件1.3所示),而為幸福人壽股份之主要持有者,故 幸福人壽有關投資決策之重要事項由係由鄧文聰裁決,董事 長祕書王珠明亦仍將重要公文先行送至鄧文聰辦公室,待其 核閱後,由王珠明將代表其已核閱之紙條浮貼於公文上,再 送交代理董事長卜運喜為形式上之核決,鄧文聰以此隱名批 示公文之方式,持續實質掌控幸福人壽之營運。三、迨103年8月12日下午 5時30分,金管會依法接管幸福人壽, 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接管人或安定基金)擔任 接管人,同時依法停止鄧文聰之董事長職權。鄧文聰於上揭 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期間,依保險法第7 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均為幸福人壽之負責人,受幸福人



壽全體股東委託處理該公司事務,依法除對幸福人壽負有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更負有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 ,亦即於處理公司事務時,必須出自為公司之最佳利益之目 的而為,不得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為違背其職 務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
貳、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暨洗錢部分 鄧文聰於擔任幸福人壽董事、副董事長、董事長期間,因貪 圖幸福人壽時值逾600 億元之資產,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 損害幸福人壽之利益,而為違背其對幸福人壽所負忠實義務 ,並違背不得將保險業資產挪為私用及為他人債務擔保之接 續背信犯意,以及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接續 洗錢犯意 (背信部分並與EFG銀行人員Robert Chiu、Albert Chiu《此 2人未據起訴》、吳曉雲《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共同基於犯意聯絡) ,而為下列違背忠實義務 、保險業經營、洗錢之行為:
一、鄧文聰於95年間,因就讀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全 球台商班,結識於瑞士EFG Bank AG(中文名稱為盈豐銀行, 下稱EFG銀行)香港分行擔任客戶關係經理(Customer Relati onship Officer, CRO)之同班同學吳曉雲 (我國籍;護照英 文姓名為Wu,Hsiao Yun,英文別名Jolene Wu,縮寫為JWU) 。迨鄧文聰自96年 2月13日擔任幸福人壽之副董事長後,因 貪圖該公司資產,竟計畫將幸福人壽資產挪為己用。 ㈠鄧文聰先於96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12日間之某日,以幸福人 壽有投資需求為由,引薦吳曉雲與幸福人壽當時投資體系副 總經理邱顯誠認識,並託詞欲提高幸福人壽之投資績效,而 指示不知情之邱顯誠應儘速將該公司國外資產委託EFG 銀行 代操。邱顯誠接受鄧文聰上揭指示後,不疑有他,除向幸福 人壽負責國外投資業務之資金管理部布達鄧文聰上揭指示將 作為公司未來政策方針外,另於同年3月12日幸福人壽第6屆 第 2次董事會當日,依鄧文聰指示,於會議開始前,在有關 開立國外交易帳戶之董事會提案中,以於原96年 1月31日提 案簽呈上加註之緊急方式,臨時增列「基於時效增加瑞士 EFG 銀行開戶,當作董事會提案」等字樣,並送交董事會討 論(見附件1.4編號1所示),嗣獲董事會決議通過。迨吳曉雲 率領EFG銀行投資團隊於同年3月28日至幸福人壽進行簡報後 ,資金管理部主管劉克銑即承邱顯誠所傳達鄧文聰之開戶指 示及上開董事會決議,指示陳嬿婷於同年4月 2日簽請於EFG 銀行開立外幣交易帳戶,簽呈上並載明奉鄧文聰之指示。 ㈡鄧文聰於96年4 月初開始,並與吳曉雲謀議,欲利用幸福人 壽將國外資產委託EFG 銀行代操之安排,進一步將EFG 銀行



代操資產設計為共同基金(Mutual Fund) 之架構,並請吳曉 雲洽詢EFG 銀行得否由其私人之投資公司擔任代操資產之實 際基金經理人,以便其得以實際控制代操資產之投資,吳曉 雲即將鄧文聰此一需求轉達EFG銀行亞太區總裁Robert Chiu 。又因鄧文聰於參與中投公司出售幸福人壽股權之標售時, 於中投公司普通股股份邀約比議價須知,即已敘明:「得標 人……負起應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之責任。依 幸福人壽93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應增資金額 為 7億3,679萬5,300元,得標人應於簽訂股份買賣契約書後 一個月內,將具體增資時程及金額函報行政院金融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另94年度依法應增資金額為 5億583萬972 元,依保險法規定應於95年度終了前完成增資」,且鄧文聰 以軒景公司名義向中央投資公司購買幸福人壽股份時,亦依 上述比議價須知之內容,承諾於簽訂股份買賣契約書後 1個 月內,將增資時程函報保險局,並依時程對幸福人壽辦理增 資。鄧文聰擔任幸福人壽副董事長後,經金管會多次要求幸 福人壽應增資約12.5億元,但鄧文聰不願以自有資金繳納幸 福人壽之增資股款,但為應付金管會保險局之增資壓力,鄧 文聰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幸福人壽之利益,圖將 幸福人壽委託銀行代操之資產挪用作為繳納前揭增資案股款 之資金來源。吳曉雲明知鄧文聰上揭「由私人投資公司擔任 代操資產實際基金經理人」之計謀,即係將幸福人壽之資產 挪為鄧文聰所私用,已明顯違背了鄧文聰對於幸福人壽所負 之忠實義務,但為求謀取業務績效,以獲取高額之年終考核 獎金,亦基於與鄧文聰共同背信之犯意聯絡而予以配合,並 向EFG銀行傳達鄧文聰上揭要求。
吳曉雲於96年5月初答覆鄧文聰,EFG銀行不同意其以私人投 資公司作為代操資產實際基金經理人之計畫後,鄧文聰與吳 曉雲遂思謀以其他方式達到挪用幸福人壽鉅額資產之目的。 於96年5月間,鄧文聰復由吳曉雲轉知EFG銀行有關其欲以幸 福人壽名義,委託 EFG銀行代操國外投資,並將代操資產質 押予EFG銀行之意,以及其欲以私人投資公司名義在EFG銀行 開立匿名性質之代理人帳戶 (Nominee Account),以擔任代 操資產質押借款之借款人之意。吳曉雲為滿足鄧文聰以私人 投資公司名義於EFG銀行匿名開戶之需求,乃於96年5月15日 ,配合將委託購買私人投資公司及擔任公司之最終受益人 ( Beneficial Owner) 之相關文件交付鄧文聰簽署,另接洽設 於新加坡之Heritage Fiduciary Services Pte Ltd. (下稱 Heritage Fiduciary公司) ,由Heritage Fiduciary公司協 助鄧文聰購得設於英屬維京群島(BVI)之Surewin Worldwide



Limited (中文譯名「定贏全世界有限公司」,下稱Surewin 公司) 及High Grounds Assets International Ltd. (下稱 High Grounds公司)2家紙上公司,並由Heritage Fiduciary 公司安排關係企業Greenland Limited (下稱Greenland公司 )、Ecoasia Limited (下稱Ecoasia公司) 分別擔任Surewin 公司、High Grounds公司之唯一董事,復安排Heritage Fiduciary公司關係企業Tanaldi Limited(下稱Tanaldi公司 )、Anliker Limited (下稱Anliker公司) 分別擔任Surewin 公司及High Grounds公司所分別發行各 2股股份之唯一股東 。又因黃正一斯時為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吳曉雲為形 式上符合EFG 銀行相關規範,以遂行渠等犯行,乃安排鄧文 聰及不知情且不具犯意聯絡之黃正一 (詳無罪部分所述,下 同)於同年5月18日起,登記為Tanaldi所持有Surewin公司股 份、Anliker公司所持有High Grounds 公司股份之最終受益 人,並由Tanaldi公司、Anliker 公司分別出具信託聲明書( 以上各事實詳如附件2.1所示)。而Surewin、High Grounds 公司運作模式則略為:鄧文聰先對EFG銀行下達對Surewin公 司或High Grounds公司之交易指示並簽署相關文件後,EFG 銀行復將前開指示轉達Heritage Fiduciary公司,再由 Heritage Fiduciary公司安排各該公司之名義股東及名義董 事簽署相關文件,並將對Surewin 公司或High Grounds公司 指示傳回EFG銀行,再以Surewin公司或High Grounds公司名 義完成交易。亦即,鄧文聰透過名義股東Tanaldi公司、 Anliker公司及名義董事Greenland公司、Ecoasia公司,以 匿名方式指示、控制Surewin及High Grounds公司之運作。 ㈣同一期間,鄧文聰為達成其將幸福人壽代操資產設質借款之 目的,先於96年5月16日,在該公司於EFG銀行香港分行之開 戶文件(帳號為352163號)中,誘使不知情之黃正一共同簽名 出具載有授權該公司總經理陳文燕及副總經理卜運喜簽署該 份開戶文件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並附於開戶文件內,復由黃 正一於同日核准資金管理部為執行上揭鄧文聰指示委外代操 方針,由陳秀芳所簽請提撥5,000萬美元委託EFG銀行代操國 外股權投資之簽呈(詳見附件1.4編號3)。而陳文燕及卜運喜 ,亦於同日代表幸福人壽簽署前揭開戶文件,並在開戶文件 中約定鄧文聰黃正一、陳文燕、卜運喜、邱顯誠及劉克銑 ,均為該帳戶之有權簽署人,且上述6位有權簽署人中之任1 人,均得以其單一簽名對該帳戶進行交易。嗣吳曉雲受理上 開各文件後,即交回EFG 銀行辦理後續開戶流程。其後, Heritage Fiduciary公司為完成上述鄧文聰於EFG 銀行以私 人投資公司匿名開戶之需求,遂由High Grounds公司、



Surewin公司陸續於同年 5月23日、5月30日,分別以各該公 司之名義,簽署EFG 銀行新加坡分行之開戶文件(Surewin公 司帳號為362164號、High Grounds公司帳號為362165號), 並於開戶文件中最終受益人聲明文件 (Declaration of Beneficial Owner's Identity) 中填載鄧文聰黃正一2人 為前開2帳戶內資產之最終受益人(按黃正一對列為最終受益 人並不知情,且無犯意聯絡,下同) ,再由吳曉雲受理後交 回EFG 銀行辦理後續開戶流程。而且於96年 5月30日即由 Greenland公司以Surewin公司之董事的名義簽署設質文件。 鄧文聰吳曉雲均明知依保險法第 143條規定保險業非經主 管機關核准,不得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吳曉雲亦明 知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之最終受益人即為鄧文 聰、黃正一,則鄧文聰吳曉雲間謀議所提的「由Surewin 公司、High Grounds公司中任一公司作為代操資產質押借款 人」之計畫,明顯係為鄧文聰之個人私利所為,仍基於共同 背信之犯意聯絡配合為上述開戶以及向EFG 銀行提出申請之 流程。惟EFG銀行授信部門審核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開戶文件時,發現該等帳戶內資產之最終受益人並非提 供代操資產設質之幸福人壽,遂否決吳曉雲鄧文聰原定由 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中任一公司作為代操資產 質押借款人之計畫。
鄧文聰遂安排黃正一、國外投資部經理李文華於96年6月7日 前往香港,進行所謂2天1夜之「外商銀行參訪考察」,鄧文 聰即藉機與EFG銀行亞太區總裁Robert Chiu、香港分行經理 Albert Chiu商討幸福人壽如何以Surewin公司名義辦理質借 案,及另外尋找代辦公司設立其他公司之需求。EFG 銀行亞 太區總裁Robert Chiu、香港分行經理Albert Chiu也均明知 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係由鄧文聰私下自行設立 ,最終受益人均為鄧文聰黃正一;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並未經幸福人壽出資設立,非幸福人壽之關係 企業,為謀取業務績效,以獲取高額之年終考核獎金,竟與 鄧文聰吳曉雲共同基於違背對幸福人壽所負忠實義務,並 違背不得將保險業資產挪為私用及為他人債務擔保之背信犯 意聯絡,同意以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直接形式 上變更最終受益人的方式,以達到鄧文聰私人投資公司得以 幸福人壽之資產為擔保,而自EFG 銀行取得鉅額借款資金之 目的,嗣並由鄧文聰黃正一簽署變更最終受益人為幸福人 壽之文件。然幸福人壽從未將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報請金管會備查或核准設立為特殊目的公司,內部亦無 任何與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有關之投資或資金



往來紀錄,故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實係鄧文聰 謀取私利之私人投資公司,此均為吳曉雲、Robert Chiu、 Albert Chiu所明知。
㈥嗣Heritage Fiduciary公司接獲EFG 銀行通知變更最終受益 人之事項後,為達成鄧文聰變更最終受益人之目的,亦依鄧 文聰、黃正一出具予Surewin 公司董事、High Grounds公司 董事信函共4份 (記載日期為96年6月26日),於96年6月26日 ,將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之最終受益人變更為 幸福人壽,再由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以各該公 司名義,於同年7月5日重新簽署上開362164號、362165號帳 戶開戶文件內之最終受益人聲明文件,亦即改以幸福人壽作 為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上開362164號、362165 號帳戶資產之最終受益人。鄧文聰為遂行渠等質押幸福人壽 代操資產借款之目的,雖將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 司之最終受益人改為幸福人壽,但實際上維持Surewin 公司 、High Grounds公司為其謀取私利之私人投資公司本質,並 且此等情節亦為吳曉雲、Robert Chiu、Albert Chiu所明知 。於96年6月26日吳曉雲更至幸福人壽討論EFG銀行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修訂項目,但對於上述鄧文聰欲將代操資產質押借 款一事,對於幸福人壽董事長黃正一及其他承辦人員仍密而 不宣。
鄧文聰為求儘速使Surewin公司向EFG銀行取得借款,不待幸 福人壽與EFG 銀行簽訂國外股權投資代操合約,即與吳曉雲 謀議,先完成將代操資產設計為基金架構及開戶事宜。EFG 銀行即就此代操資產規劃為公司型(Corporate Model) 共同 基金,亦即以公司組織持有代操資產,鄧文聰吳曉雲則安 排名義上由幸福人壽擔任該公司唯一股東而持有全部股份。 EFG 銀行並自該集團旗下公司選定CM Advisors Ltd. (下稱 CMA公司)擔任代操資產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er),負 責代操資產之投資組合,代操資產行政事務,則選定Custom House Administration &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下 稱Custom公司)負責。其後,Custom公司即依EFG銀行所傳達 設立公司型基金之需求,購買於89年間即已設於巴哈馬之紙 上公司Colt Global Futures Fund Ltd.,並於96年7月25日 將其更名為Singfor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Portfolio S.A(下稱STAAP,其本身即為公司型態) 。STAAP 以該公司名義於翌(26)日簽署EFG 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文件 (帳號為362167號) 時,最終受益人聲明文件 (Declaration of Beneficial Owner's Identity) 亦配合記載幸福人壽為 該帳戶之最終受益人,再由吳曉雲將該等文件送回EFG 銀行



,以辦理後續開戶流程。
鄧文聰在幸福人壽內部,則由黃正一於96年 8月10日核准國 外投資部為執行國外股權投資代操乙事,由陳秀芳簽請呈報 與EFG銀行擬簽訂之代操合約 (Discretionary Management Mandate)及保管合約(Custodian Agreement)之條款內容(見 附件1.4編號4) 。其後,幸福人壽資金管理部人員即依此國 外股權投資代操計畫,及劉克銑所簽署之交易指示書,陸續 於96年8月10日、16日自幸福人壽於Credit Sussie AG(瑞士 信貸銀行,下稱瑞士信貸)121175號帳戶分別匯出3,000萬美 元、2,000萬美元至幸福人壽於EFG銀行香港分行352163號帳 戶,預備將此5,000萬美元作為委託EFG銀行代操國外股權投 資之資金(見附件3.1.1所示)。
㈨又EFG銀行雖有委託建業法律事務所,先後於96年7月31日、 8月14日出具2份法律意見書,該等法律意見書即就當時「保 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內容加以敘述,並強調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時,投資「共同基金」,係指投資「國 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Beneficiary certificates of foreign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亦即「契約型共同基金」 (Contractual Mutual Funds),更強調「投資每一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 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之內容,與上揭由 STAAP基金本身 即為公司型態,且將 STAAP設為代操帳戶之「戶名」,其內 資產百分之百由幸福人壽轉入,情形完全不符。但鄧文聰吳曉雲、Robert Chiu、Albert Chiu執意為上揭背信之犯行 ,於96年 8月21日,由鄧文聰及不知情之黃正一代表幸福人 壽,由Robert Chiu、Albert Chiu代表EFG 銀行,共同簽訂 代操合約及保管合約,約定該代操合約期限為 3年,於該代 操合約中,雖有約明「Singfor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Portfolio S.A」為帳戶名稱,但於合約內容 及簽訂過程中,黃正一及幸福人壽承辦人員均不知悉「 Singfor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 Portfolio S. A」本 身即為「公司型基金」。
㈩於96年 8月22日、24日鄧文聰復擅以幸福人壽之名義,先後 出具設質同意書予STAAP及EFG銀行,違背幸福人壽之利益, 表示身為STAAP基金唯一投資人之幸福人壽,已同意將STAAP 於EFG銀行新加坡分行362167號帳戶內之全部資產設質予EFG 銀行,以擔保其自稱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之Surewin 公司 對EFG銀行之借款債務;另指示Surewin公司向EFG 銀行申請 借款,經EFG 銀行於同年 8月24日出具借款額度確認書(



Facility Letter)予Surewin公司,同意給予Surewin公司最 高 3,000萬美元之借款額度。此外,因幸福人壽承辦職員均 認為「STAAP」為代操之戶名,鄧文聰為使STAAP基金上開36 2167號帳戶得以取得幸福人壽上開352163號帳戶內 5,000萬 美元之資產,且為避免幸福人壽員工發現「STAAP」為(公司 型)共同基金架構之事實,遂私下以幸福人壽之名義於96年8 月27日簽立「基金申購書」申購5,000萬美元之STAAP基金, 並約定由該公司352163號帳戶交割扣款,EFG 銀行因而以基 金交割為由,於同日自幸福人壽上開352163號帳戶分 3筆共 轉出5,000萬美元至STAAP基金上開362167號帳戶。 鄧文聰復經吳曉雲告知,其設質借款申請,尚須提供 STAAP 股東會已作出同意設質決議之會議紀錄,鄧文聰邀同黃正一 於96年 8月28日搭乘同班機前往香港,於28日至30日之間, 在香港地區四季酒店,違背幸福人壽之利益,擅自以幸福人 壽之名義,以受益投資股東(beneficiary Investor Shareholder)之身分,在STAAP 96年9月3日股東臨時會會議 紀錄上簽名,再交予吳曉雲助理梁慧儀 (英文名字為Leung, Wai Yee, Edna),另Robert Chiu、Albert Chiu雖然明知鄧 文聰係違背對幸福人壽所負忠實義務,且係將保險業資產挪 為私用以供私人公司債務之擔保,且仍基於上述之背信犯意 聯絡,以STAAP名義投資股東(nominee Investor Shareholder)代表之身分,亦在上揭STAAP 96年9月3日股東 臨時會會議紀錄上簽名,另由Keri Wong、Sabby Mionis 代 表CM Advisors Ltd.以管理股東 (holder of Management Shares)之身分,在該會議紀錄上簽名(該會議紀錄之英文、 中文內容詳見附件2.2、2.3) ,吳曉雲透過梁慧儀取得前揭 會議紀錄後,即交回EFG銀行辦理後續作業。 於96年9月3日復由STAAP 之董事出具「董事會會議紀錄」、 「同意設質文件」予EFG 銀行,鄧文聰、Robert Chiu、 Albert Chiu及吳曉雲,共同以出具設質同意書、STAAP基金 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等方式,達成將幸福人壽資產即 STAAP 帳戶內資產設質予EFG 銀行,以擔保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 借款債務之目的,違背鄧文聰之職務及幸福人壽保險業之經 營,而遂行私人利益,致使幸福人壽之5,000 萬美元之財產 受有無故遭受質押負擔之損害,而導致資產客觀價值之貶損 (於鄧文聰接續行為完成時,即已造成此等損害;於本案案 發後,經金管會、檢調追查發現,此一質押之法律效力有許 多可以被質疑之處,而可以被幸福人壽接管人主張為無效或 加以撤銷,或得主張該質押應予以移除,以回復原狀) ,鄧 文聰於96年9月7日,簽署動用借款額度書(Loan



Drawdown Letter),利用Surewin公司上開362164號帳戶, 向EFG銀行取得2,200萬美元之借款,而取得此 2,200萬美元 之犯罪所得(詳見附件3.2、3.3.1編號1所示),其後復由EFG 銀行以自動轉撥新借款之方式,對於Surewin 公司未清償之 借款債務,以將原借款金額加計利息後,於Surewin 公司帳 上新核撥 1筆借款債務,並同時沖銷原借款金額及利息之債 務加以處理(見附件3.3.1編號2、3所示)。 鄧文聰為掩飾、隱匿其上開背信之重大犯罪所得,且為使其 將幸福人壽委託銀行代操之資產加以質押借款作為繳納前揭 增資案股款之資金來源之事不被事後追查,以妨礙日後司法 機關偵查,竟另基於掩飾、隱匿自己上揭違反保險法第 168 條之2第1項後段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接續洗錢犯意,以簽署 匯款指示書之方式,指示Surewin 公司上開362164號帳戶, 於96年9月 7日將自EFG銀行取得之2,200萬美元匯出至High Grounds公司362165號帳戶(附件3.3.2編號1),並指示High Grounds公司該帳戶於同日匯出其中 2,000萬5,000美元至由 鄧文聰黃正一擔任最終受益人之Top Vogue Global Ltd. (下稱Top Vogue公司)於Barclays Bank PLC (下稱巴克萊銀 行)澤西島分行00000000號帳戶 (附件3.3.3編號1)。嗣鄧文 聰取得前揭Top Vogue公司巴克萊銀行帳戶內 2,000萬5,000 美元,復輾轉透過Timely Vision公司香港渣打銀行0000000 0000號帳戶,於96年9月12日各匯款999萬8,000美元、1,000 萬美元至黃正一UBS 銀行香港分行帳戶、鄧文聰國泰世華銀 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又因鄧文聰係以富久公司 、軒景公司名義參與幸福人壽私募現金增資,並應繳納增資 股款共計 3億元,故由其簽發以富久公司為發票人、付款人 為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票載發票日為96年 9月18日、支 票號碼分別為CN0000000、CN0000000號、面額均為1億5,000 萬元之支票2紙,作為繳納3億元幸福人壽增資股款之用,經 幸福人壽於96年 8月31日提示前開支票。鄧文聰即以上開國 泰世華銀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1,000萬美元為 擔保品,向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借款,經該分行於96年9 月17日核撥2億9,700萬元借款至鄧文聰於該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旋於同日自該帳戶匯出2億9,700萬元至富久公司 之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嗣 因富久公司上開2紙支票之票載發票日屆期(96年9月18日), 富久公司上開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帳戶遂於96年 9月20日 分別扣除2筆 1億5,000萬元票款。另匯至黃正一帳戶部分, 於黃正一將幸福人壽股票出售予鄧文聰後之97年 1月30日匯 款1,020萬 300美元至上述Top Vogue公司巴克萊銀行帳戶,



再輾轉透過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Top Vogue公 司帳戶,於97年 2月19日,匯款1,000萬1,000美元至鄧文聰 中國銀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鄧文聰即以上 述手法將犯罪所得匯洗,並且以「海外分行設質國內分行借 款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之方式,掩飾該等重大犯罪所得 (洗 錢所製造之資金流向詳附表3.5.1)。
二、嗣因黃正一於96年底至97年 1月間,有意退出幸福人壽之經 營,辭任董事長,並將其持有之幸福人壽股份全數轉讓鄧文 聰。鄧文聰幾乎掌握幸福人壽之全部股份,且相關文件無庸 形式上由黃正一簽署或共同具名,鄧文聰更肆無忌憚,續為 下列背信、洗錢犯行。
鄧文聰為掩飾、隱匿其上述重大背信犯罪不法利益,又承續 上揭洗錢之犯意,為下列洗錢犯行(圖示如附件3.4): ⒈由鄧文聰簽署匯款指示書,指示High Grounds公司上開3621 65號帳戶,將來自Surewin公司之款項,於97年1月 9日匯出 30萬美元至鄧文聰以Oppenheimer & Co.Inc.之客戶身分 ( 帳號Z000000000號)在JP Morgan Chase Bank之000000000號 投資專戶(詳附件3.3.3編號2)。
⒉其後,鄧文聰指示Surewin 公司上開362164號帳戶於97年1 月23日向EFG銀行取得300萬美元借款 (詳附件3.2編號2、附 件3.3.1編號4) 後,承前洗錢之犯意,自上開362164帳戶以 同額美元匯出至Top Vogue公司前開巴克萊銀行帳戶(詳附件 3.3.2編號2) 。
鄧文聰於97年1 月31日接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後,仍持續以簽 署動用借款額度書或由EFG 銀行自動轉撥新借款等方式,於 附件3.2編號3、附件3.3.1編號 9所示日期,由Surewin公司 上開362164號帳戶,向EFG銀行取得500萬美元之借款,供作 己用;並承前洗錢犯意,指示High Grounds公司上開362165 號帳戶於97年3月 4日,將來自Surewin公司上開362164號帳 戶匯入之EFG 銀行借款,匯出35萬美元至其個人以英文姓名 Teng Wen Chung於中國銀行 (香港) 港灣道分行 (Harbour Road Branch)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附件3.3.3 編號3);另指示Surewin公司上開362164號帳戶於97年3月10 日,將當日向EFG銀行取得之500萬美元借款,兌換為 3,893 萬1,500元港幣,再將同額港幣匯至High Grounds 公司上開 362165號帳戶(詳3.3.2編號3),並指示High Grounds公司上 開362165號帳戶於同日匯出同額港幣至由鄧文聰擔任最終受 益人之Timely Vision Group Limited (下稱Timely Vision 公司)之Standard Chartered Bank(HK)Ltd. (下稱香港渣打 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詳附件3.3.3編號4)。



鄧文聰復承續同上背信犯意,與吳曉雲、Robert Chiu 、 Albert Chiu 共同違背其對幸福人壽所負忠實義務,並違背 不得將保險業資產挪為私用及為他人債務擔保之單一接續背 信犯意,就幸福人壽委由EFG 銀行「國外債券代操」部分為 下列違背忠實義務、保險業經營之行為:
鄧文聰於97年1 月31日接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後,認有必要使 Surewin 公司對EFG 銀行借款額度再予提高,俾利其私人事 業取得更多之資金,欲以相同手法將幸福人壽其他資產設質 予EFG 銀行,即與吳曉雲承續同上犯意聯絡,經由吳曉雲向 EFG 銀行香港分行表示,幸福人壽欲將既存之部分債券資產 ,亦設計為基金架構,並委託EFG 銀行代操,再將其質押予 EFG 銀行,以擔保Surewin 公司對EFG 銀行之借款債務。鄧 文聰於97年2 月間起,於幸福人壽內部,透過邱顯誠及董事 長特助兼國外投資部經理安祥文等人,對幸福人壽資金管理 部宣示將公司持有之部分債券資產集中委託由EFG 銀行代操 。鄧文聰為儘速使Surewin 公司得向EFG 銀行取得更多之借 款,不待幸福人壽與EFG 銀行完成委託代操國外債券投資合 約之簽訂,即透過吳曉雲向EFG 銀行表示,欲先完成將債券 代操資產設立為共同基金及後續開戶相關事宜,並於同年2 月19日至同年月24日,與配偶張淑絹吳曉雲赴美拜訪多家 金融機構,並選定由 Canaras Management Ltd.(下稱 Canaras公司)擔任幸福人壽國外債券投資代操之基金管理人 (Management Compamy)。EFG 銀行對此債券代操資產即規劃 為契約型(Contractual Model) 共同基金,亦即就預定代操 資產設立單位信託(Unit Trust),幸福人壽為單位信託之唯 一所有人。其後,EFG 銀行即承鄧文聰前開指示,將該公司 有關投資組合管理等代操權限再授權予Canaras 公司擔任單 位信託之基金管理人,並選定Volaw Coporate Trustee Limited(下稱Volaw公司)擔任單位信託之受託人,負責單位 信託之行政事務。Volaw公司即依EFG銀行所傳達鄧文聰以幸 福人壽設立單位信託基金及將單位信託設質之需求,於97年 3月7日,在英屬澤西島設立SFIP-1 Unit Trust(下稱SFIP信 託基金),並於同日由Volaw公司基於SFIP信託基金受託人之 身分,先以Volaw Corporate Trustee Limited As Trustee of SFIP-1 Unit Trust(下稱「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 之名義,簽署在EFG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帳號為362176號) 之開戶文件,且於開戶文件中之最終受益人聲明文件記載幸 福人壽為「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上開 362176號帳戶內 資產之最終受益人。復於同日與EFG 銀行簽訂設質合約,將 該信託基金362176號帳戶內之資產設質予EFG 銀行,以擔保



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之借款債務。經吳曉雲受理後,即送 回EFG銀行辦理後續開戶流程。
鄧文聰為承認前揭「Volaw 受託SFIP信託基金」設質合約之 法律效力,另於97年3 月間,利用其董事長之身分,違背幸 福人壽之利益,擅以幸福人壽之名義出具同意設質聲明予「 Volaw 受託SFIP信託基金」及EFG 銀行,表示身為SFIP信託 基金唯一單位信託所有人之幸福人壽已同意將SFIP信託基金 於EFG 銀行新加坡分行362176號帳戶內之全部資產,設質予 EFG 銀行,以擔保幸福人壽之「關係企業」Surewin 公司對 EFG 銀行之借款債務,即再由吳曉雲轉交EFG 銀行作為後續 將幸福人壽國外債券投資代操資產質押借款之辦理依據。鄧 文聰以出具前揭設質同意書之方式,達成將幸福人壽資產即 SFIP信託基金帳戶內資產設質予EFG 銀行,以擔保Surewin 公司對EFG 銀行借款債務之目的,違背其職務及幸福人壽保 險業之經營,而遂行其私人利益,致使幸福人壽後續移入之 資產均受有無故遭受質押負擔之損害,而導致資產客觀價值 之貶損 (於鄧文聰下述與Robert Chiu、Albert Chiu、吳曉 雲共同背信之接續行為完成時,即已造成此等損害;於本案 案發後,經金管會、檢調追查發現,此一質押之法律效力有 許多可以被質疑之處,而可以被幸福人壽接管人主張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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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LIMITED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