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5號
MLDV,106,補,985,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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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陳中和
      陳政鴻
      蕭碧娥
      陳懿芳
      王文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啟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通霄鎮福興段634-10、326-2 、326 、
  326-3、330 地號土地因可通行被告所有同段323 、324 、3
  25地號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民國104 年10月20日複丈成
  果圖所示編號324D、325D、323D部分所增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通霄鎮福興段634-10、326-2 、326 、326-3 、330
  、323 、324 、325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
  邱啟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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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