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陳中和
陳政鴻
蕭碧娥
陳懿芳
王文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啟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苗栗縣通霄鎮福興段634-10、326-2 、326 、
326-3、330 地號土地因可通行被告所有同段323 、324 、3
25地號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民國104 年10月20日複丈成
果圖所示編號324D、325D、323D部分所增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通霄鎮福興段634-10、326-2 、326 、326-3 、330
、323 、324 、325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
邱啟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