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10號
TCHM,94,附民,10,200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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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何幸娟
        張欣如
        力佳慧
        張祖榮
        曾淑萍
        李珮欣
        吳瑞鄰
        甘效郡
        曾靜娟
        林登壽
        盧靜怡
        鄭志偉
        張文王
        姚宜吟
        蕭雪華
        周子雁
        謝琬真
        周陳麗嬌
        林汝寰
        蘇逸芝
        鍾巧韋
        高翠蓮
        余雪錦
        徐金花
        何麗華
        陳瑞章
        楊曜同
        徐志彰
        劉依華
        林惠珠
        林春鳳
        林翠瑛
        林佳玲
        施雅苓
        施雅卿
        林佳俊
        林冠妤
        林妤庭
        林淑玲
        黃美芬
        紀嘉閔
        羅淑惠
        許瑞晃
        粘素卿
        施美琪
        顧芸羽
        劉明珠
        李怡靚
        秦榮志
        汪雅珠
        徐 璘
        施金燕
        陳智豪
        林秀貞
        徐月雲
        譚蜀全
        譚蜀傑
        楊佩芬
        陳麗香
        洪淑暖
        謝秀梅
        張素靜
        張良州
        張凱評
        張凱翔
        李秋瑩
        溫苑萍
        黃怡絲
        陳秀珍
        吳靜怡
        陳中仁
        高聰明
        連慧敏
        賴淑芬
        楊麗珠
        方芍鸞
        吳曼莉
        李嘉勝
        曹桂榮
        蘇美鳳
        陳秀玲
        李延鴻
 汪秀雲
        蘇萬燈
        簡碧珠
        趙文章
        沈瓊孌
        廖裕
        洪阿玉
        李桂霞
        林佳儀
        陳瑩王玉
        劉芳瑜
        劉秉儒
        廖秀文
        蔡朝順
        林淑
        藍孝萍
        李慶輝
        陳 省
        經芬
        陳 琪
        張謀得
        陳讚治
        林玉蘭
        徐立騰
        周娟娟
        鄭福讚
        王秀梅
        周永淼
        徐宜春
        徐惜春
        巫智鶯
        蔡惠美
        林明貴
        李蓮芳
        楊秀容
  陳武義
        武田
        古蓁苓
        蔡月華
        李治平
        李雍民
        林芳珥
        張素燕
        楊文合
        胡仕勳
        吳陳佩珍
        張寬裕
        鄭天浚
        蘇俊吉
        謝鎰元
        王淑慧
        陳建璋
        洪佳姝
        唐忠珮
        林健民
        鄭博仁
        邵旭眉
        郭宸榮
        蔡文益
        吳曉芬
        謝素英
        林姿伶
        楊智宇
        張淑真
        朝聖
        賴妙香
        陳佑華
        吳文彬
        吳文抽
        賴志欣
        王淑卿
        鐘彩雲
  兼 右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壬○○
        丁○○
        甲○○
        辛○○
        庚○○
        己○○
        癸○○
        丙○○
        美商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八四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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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