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7號
TCDM,94,交附民,7,200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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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路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袁哲生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中交簡上字第四四九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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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