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高秀娜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被 告 高小龍 楊高梅香 姚高金竹 高金燕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張瑋麟律師被 告 蔡莉萍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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