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號
HLDV,106,訴,10,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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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高秀娜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高小龍
      楊高梅香
      姚高金竹
      高金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張瑋麟律師
被   告 蔡莉萍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
月18日下午4 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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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