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龍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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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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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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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民權分行 │144,000元 │AD0000000 │94年1月5日 │
│ │司王瓊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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