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80號
TNDV,106,簡上,180,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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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張萬寶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
國106 年5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南簡字第1269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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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