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4年度,869號
CHDV,94,票,869,2005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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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彬宏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 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秀錦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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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4年度票字第8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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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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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3年6月30日 │200,000元 │94年4月30日 │94年4月30日 │CH3498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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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3年9月18日 │43,500元 │94年5月15日 │94年5月15日 │TS092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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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3年9月18日 │43,500元 │94年6月15日 │94年6月15日 │TS092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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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彬宏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