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瑞泰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比瑞亞商波羅密能航運公司(PROMINENT
SHIPPING INC.)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
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
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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