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楊明海即全億企業社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茲限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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