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42號
TCDV,94,建,42,200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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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楊明海即全億企業社
被   告 洪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李雪蘭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 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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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