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嶄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芳
被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6,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8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4,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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