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法定代理人 鄭芳梵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世杰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06年9
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先位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179,764
元部分,請求係自105年4月1日起至何時?
二、提出清晰之附圖A至附圖E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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