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756號
TPDV,105,重訴,756,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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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法定代理人 鄭芳梵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世杰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06年9
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先位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179,764
  元部分,請求係自105年4月1日起至何時?
二、提出清晰之附圖A至附圖E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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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