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顏錦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伍拾叁萬貳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玖
佰肆拾陸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壹仟元,尚須補繳肆萬
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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