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406號
TCDV,106,司聲,1406,2017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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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相 對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046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並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1018號執行 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 押執行程序。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 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 屬實,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而告終結 。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 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院 內查詢表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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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