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328號
KSBA,112,訴,32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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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林正庸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欠缺。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始可裁定駁 回,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二、原告起訴狀及補充理由狀所載「被告高雄健保局:高雄業務 組」,究係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或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被告,請補正記載。倘係 以前者即機關內部單位為被告,應補正當事人能力之欠缺。 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提出 符合格式之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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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