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631號
KSEV,112,雄補,2631,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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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3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劉傑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全利等人間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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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