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2年度,401號
HLEV,112,花補,401,202312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李詩明
送達代收黃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