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莊仕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仕煜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944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