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2年度,370號
HLEV,112,花補,370,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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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方瑀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瑀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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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