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8號
KSDV,112,重訴,8,202312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黃齡瑞
曾榮枝
許瑋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玲珮
被 告 美商愛希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里爾(Brent Dee Morrill)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榮枝新臺幣3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1,原告何玲珮負擔100分之96,餘由原告黃齡瑞曾榮枝許瑋容負擔。
本判決原告曾榮枝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元為原告曾榮枝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為美商公司,來台經營傳直銷行業,行銷健康系列產品 。原告何玲珮於民國000年0月間參加被告於高雄分公司舉辦 之說明會(下稱系爭說明會),被告講師鄭麗秋顏德隆自 稱為營養學、健康教育博士,在說明會中一再強調被告產品 優良,可大量使用,以盡速強化身體免疫力、增強抵抗力、 恢復既有功能,何玲珮遂借用胞弟、妹即訴外人何延祥、宋 何玲珠之名義購買被告產品,加入成為被告之大使即會員( 加入時間、購買產品金額、單數、產品內容、付款方式、收 受之獎金詳如附表所示),且自111年4月1日起,每日三餐 按講師說明,加量服用系爭產品。詎系爭產品竟含有咖啡因 之瑕疵,導致何玲珮服用過量產生高血壓,於111年5月14日 突感身體不適,經急診就醫結果為出血性中風併左側肢體無 力及高血壓,住院共計49日(即111年5月14日至111年7月2 日)。何玲珮服用被告產品前未曾有上開病症,顯係食用系



產品,並聽信被告講師鼓催大量食用所致,被告所為顯有 過失,何玲珮並於111年6月1日(30日內)以LINE通知被告 欲退貨,故原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買賣瑕疵擔保及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解除契約(退貨)退還扣除獎金 後之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並另得依退貨政策請求返還扣除 獎金後之買賣價金。被告就何延祥、宋何玲珠扣除獎金後僅 退款新臺幣(下同)89,741元,應再退還44,129元、44,130 元,並直接給付予何玲珮。又何玲珮因中風住院支出醫療費 用2,761元、看護費118,800元,及因中風後現仍無法工作, 以何玲珮從事專職看護工作,受有工作損失5,280,000元( 日薪2,200元×每月工作20日×12月×尚可工作10年=5,280,000 元),暨因精神上受有痛苦之慰撫金100萬元,共計受有損害 640萬1,561元(計算式:2,761元+118,800元+5,280,000元+ 1,000,000元=6,401,561元)。故何玲珮應得請求被告給付6 48萬9,820元。
㈡、原告黃齡瑞曾榮枝許瑋容均為何玲珮朋友,經何玲珮推 薦加入成為會員,並購買產品(加入時間、購買產品金額、 單數、產品內容、付款方式、收受之獎金詳如附表所示), 聽聞原告何玲珮因服用被告具有瑕疵之產品而中風,且病情 嚴重,致不敢再服用被告之產品,即向被告申請退出會員及 退貨時,被告扣除已發予之獎金後,仍不當扣款,未全額返 還,故爰依買賣瑕疵擔保、兩造退貨政策請求被告返還黃齡 瑞11萬8,160元、曾榮枝4萬4,100元、許瑋容4萬9,400元。㈢、為此,爰依法聲明為:1、被告應給付原告何玲珮6,489,820 元、原告黃齡瑞118,160元、原告曾榮枝44,100元、原告許 瑋容49,4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11年4月在高雄所舉辦之說明會係在何延祥加入成為 大使之後,且講師為蔡卓叡、尤暐婷,被告歷來所舉辦之說 明會講師亦未曾講述系爭產品得三餐加量使用,以增強使用 效果之內容,故系爭說明會並非為被告所舉辦,何玲珮所稱 之鄭麗秋僅為被告經銷會員大使。又成為被告經銷會員大使 會組成團隊,並常基於招攬會員之目的自發性舉辦說明會, 向被告租借場地,安排講師上台宣傳說明,被告無從涉入該 等活動,原告所提出加量服用文宣,即為會員大使團隊「開 心家族」自行製作,與被告無關,被告於系爭產品上已載有 使用方法為每日1包。再者,原告並未說明其如何加量服用 (服用之包數),且依被告之退貨政策,需產品未拆封使用



始得退貨,何玲珮於退貨時業已將何延祥、宋何美玲所購買 之6單位系爭產品全數退回,故應無何玲珮所聲稱三餐加量 使用系爭產品之情。另原告何玲珮雖於111年5月14日因出血 性中風併左側肢體無力、高血壓之病症住院,然據諸多醫療 院所之衛教資料可知,高血壓為一長期潛伏體內之慢性病症 ,多係因遺傳、心理、等環境因素之長期影響而生,常見併 發症包括出血性腦中風,而出血性腦中風之重要症狀包括肢 體無力,本件原告何玲珮可能長期患有高血壓慢性病,並因 此而併發出血性腦中風、身體出現左側肢體無力等症狀,與 系爭產品之食用無涉,是何玲珮主張被告應對此負擔侵權損 害賠償責任云云,要無可採。又何玲珮對於其自111年5月20 日至111年7月2日期間內(共計44日),每日2,700元之看護 費用(合計為118,800元),及工作損失5,280,000元,並未 舉證以實其說,亦不可採。
㈡、依被告經合法報備之退貨政策,有權於何延祥與宋何玲珠, 以及黃齡瑞曾榮枝許瑋容等人申請退貨時,於退款中扣 除獎金、以及按退貨日計算減損比例之商品價值,本件何玲 珮僅於111年6月1日透過被告客服系統通知被告其於111年5 月13日中風住院,嗣方於111年7月11日方代何延祥與宋何玲 珠,與黃齡瑞曾榮枝許瑋容申請產品退貨,故依退貨政 策扣除獎金、折損之產品價值30%及手續費後,已全額退回 (退款金額、退款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原告要求被告再退 還剩餘金額,並無理由。況何玲珮並非被告會員大使,與被 告間有購買商品加入大使者,為何延祥、宋何玲珠,故何玲 珮與被告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基於債之相對性,無論 原告何玲珮本身與何延祥、或宋何玲珠之間,有何契約關係 ,對於被告而言,皆不得以會員大使身分申請退貨退款。㈢、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11年以何延祥、宋何美玲名義加入被告成為經銷會員 大使,購買系爭產品並領取獎金(加入時間、購買產品金額 、單數、產品內容、收受之獎金詳如附表所示),於111年7 月11日填寫申請退會申請書以引發糖尿病、中風為由退會, 被告並分別退款89,560元、89,741元。㈡、原告黃齡瑞曾榮枝許瑋容於111年加入成為被告經銷會員 大使,購買產品並領取獎金(加入時間、購買產品金額、單 數、產品內容、收受之獎金詳如附表所示),黃齡瑞、曾榮 枝於111年7月11日、許瑋容於111年7月12日填寫申請退會申 請書,以推薦人中風為由退會,被告並退款89,770元(被告



扣除30元手續費,曾榮枝實際收受金額89,740元)予曾榮枝
㈢、原告於111 年5 月14日因出血性中風併左側肢體無力、高血 壓急診住院治療,於000 年0 月0 日出院,並至112 年3 月 20日皆須專人照顧。
㈣、會員退貨約定,詳如被證七(卷二第87頁)「退貨政策」所 載(下稱退貨政策)。
㈤、原告何玲珮曾於111 年6 月1 日傳訊予被告客服「我5/13傍 晚~中風了!目前住在高雄長庚醫院~復健大樓-9樓33房A床 」(卷二第197頁,下稱系爭訊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含欠缺安全性具有瑕疵,有使人高血壓之 咖啡因成分,導致大量服用後中風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 經查:
1、系爭產品即佰益菌、肽豐盈活樂代經本院送請高雄市政府 衛生局針對中藥食品中參摻加西藥之檢驗(232項)結果 ,僅活樂代中含有咖啡因之成分(其餘皆無檢出),此有該 局函文在卷可佐(卷二第371頁),且依兩造所提出之活樂產品介紹文中亦載「內含瓜拿納果,含微量天然咖啡因組 合,能提升身體能量」(卷二第255至257頁、347頁),是 活樂代應含有咖啡因應堪採認。則在佰益菌、肽豐盈、極潤 原皆無檢出任何藥性,亦無任何足資證明其含有特殊成分危 害人體之情形下,難認該等產品具有任何欠缺安全性之瑕疵 。
2、次查,咖啡因雖屬西藥檢驗項目中之一環(因部分感冒藥中 含有咖啡因成分),然多數飲品、食品均內含有咖啡因,如 咖啡、茶類、巧克力可樂等,為各式便利超商、百貨公司 等商店所任意販售,國內咖啡店亦隨處可見,屬平日生活中 經常攝取之成分,非為特別影響健康而受禁止、警告不得添 加或管制之成分,是活樂代中含有咖啡因,難認具有瑕疵或 欠商品安全性。
3、原告雖主張咖啡因會導致高血壓,其攝取大量之含咖啡因之 系爭產品產生高血壓方導致出血性中風肢體無力云云,惟查 :
⑴、「三高」(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為現今社會所常見之 疾病,而高血壓(收縮壓高於140㎜Hg,於111年經台灣心臟 科醫學會下修為130㎜Hg)為導致出血性腦中風之高度危險因 子,因高血壓會導致血管壁變性進而破裂,此經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各級醫院皆不斷宣傳,為一般大眾所普遍認知 之知識,此有兩造所提出之各大醫療院所之衛教文章在卷可



佐(卷二第53、54、63、65、75、451頁),原告自稱從事 看護,為醫療參與相關人員,自應知悉。惟血壓本非固定不 變,生活中之變化皆會造成血壓短時間浮動變化(如憤怒、 緊張、焦慮、氣溫變化、睡眠不足、鹽分攝取過量、運動、 熬夜,皆會導致血壓會升高;姿勢變化則可能產生低血壓) ,故所謂罹患高血壓為長時間血壓測量在標準值以上為斷。⑵、原告提出之網路文章雖載「咖啡因過量會增加中風機率,一 天一至兩杯是較安全的量,四杯以上較為危險」(卷二第44 9頁,下稱文章1)、「美國著名的醫療機梅約診所指出,無 論是不是高血壓患者,攝取咖啡因後,都會短暫但劇烈的血 壓上升...也就是說,咖啡因不會對一般人的血壓造成長時 間的劇烈影響,但對於體重過重或是70歲以上的人來說,他 們比較容易在攝取咖啡因之後,出現明顯的血壓升高」(卷 二第451頁,下稱文章3),故主張何玲珮因系爭產品活樂 代)導致高血壓而中風云云。惟何玲珮以其何延祥、宋何美 玲之名義購買系爭產品,其自承其並未服用所購買之產品, 而係服用介紹人董桂如給予之產品,然就其究竟自董桂如取 得何項產品,如何大量服用,皆未能明確說明,亦無法舉證 以實其確有大量服用活樂代。且由上開文章內容,並非醫療 院所之衛教資訊,可信性已非無疑,再者,文章1並未說明 攝取咖啡因導致中風之成因,過量使用係以多長時間、含量 若干服用,難以作為參考;而文章2則雖表明攝取咖啡因會 造成短暫血壓上升,但不會造成長時間之劇烈影響,承前所 述,短暫血壓上升在生活中無所不在,亦無從以短期血壓上 升即得認定會造成中風,而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⑶、再者,經本院函詢高雄長庚醫院何玲珮就診情形之結果「依 病歷所載,本案病人係顱內自發性出血導致腦中風,而高血 壓依據統計數據約9成病人皆為原發性,臨床無法查找出原 因。又高血壓如因飲食(例如服用特殊藥物或食物)所造成 者,通常停止食用後,血壓有機會改善。另據病人最近於11 2年2月22日之門診紀錄記載其血壓在藥物控制之收縮壓平均 約在133㎜Hg(參考值110-140㎜Hg之間)」,此有該院函文在 卷可佐。可知如由飲食所引發之高血壓,於停止使用該食品 後,血壓即會獲得改善,何玲珮自承從未為健康檢查,但由 其中風後仍長期在醫院以藥物控制血壓,並經服用藥物控制 後,收縮壓平均值仍高達133㎜Hg(高於111年臺灣心臟科醫 學會所公布高血壓之標準130㎜Hg),可見何玲珮應本即罹患 高血壓,但為自己所不知,是何玲珮高血壓應非系爭產品所 造成,其進而因高血壓所致之出血性腦中風亦不足認定與系 爭產品有相當因果關係。




4、基此,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具有瑕疵及安全性,得解除系爭產 品之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及何玲珮主張因服用系 爭產品導致其受有高血壓及出血性中風之傷害,得依侵權行 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買賣瑕疵擔保請求賠償因此所造 成之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上損害共6,401,56 1元,洵屬無據。
㈡、原告是否仍得再向被告請求退款(何延祥44,129元、宋何玲 珠44,130元、黃齡瑞118,160元、曾榮枝44,100元、許瑋容4 9,400元)?查:
1、何延祥、宋何玲珠黃齡瑞曾榮枝許瑋容(下稱何延祥5 人)分別於111年7月11日、同年月12日填寫退貨申請書,將 其所購買之商品(詳如附表購買產品欄所示)向被告申請退 貨,被告並以分別退款予何延祥、宋何美玲曾榮枝(退款 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認定。又何 延祥5人分別係以他人之信用卡刷卡(詳如附表付款方式) 購買產品,此有入會申請書在卷可佐(卷二第101至106、11 4至118、126至130、139至144、149、150頁);另被告於11 1年8月1日以刷退至江念容信用卡之方式退款予黃齡瑞、許 瑋容(退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此有退款證明單在卷可佐 (卷二第475、491至495、497頁),亦堪認定。又依原告所 提出與江念容之子於111年8月2日之對話紀錄「姨,有兩人 已刷退,金額下來跟妳說,另外其他人因為我媽生病的原因 ,最近怕有狀況,怕影響後續我們不能領出。公司說會看看 是否直接退到個人帳戶去」附卷可考(卷二第425頁),由 該對話內容提及收受2人刷退,適與被告於111年8月1日將黃 齡瑞、許瑋容2人款項刷退至江念容之信用卡之時間、人數 相符,且其後何延祥、宋何美玲曾榮枝於111年8月9日皆 改採退款至渠等帳戶,此有渠等帳戶影本在卷可佐(卷一第 51、63、81頁),堪認被告原以刷退方式退款,然於辦理黃 齡瑞、許瑋容退款後,接獲通知始以匯款方式退款予何延祥 、宋何美玲曾榮枝乙情,足堪認定。
2、就加入被告公司會員大使並購買商品欲退貨,依兩造退貨政 策約定「1、大使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愛希 麗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愛希麗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 效後30日內,接受大使退貨之申請、受領大使送回之商品, 並返還大使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愛希麗公司之 款項...。2、大使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 面終止契約,退出愛希麗公司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 。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 求退貨。愛希麗公司依規定買回大使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



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大使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 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愛希麗公司取回退貨 者,並得除該商品所需運費。3、大使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 除權或終止權時,愛希麗公司不得向大使請求因該契約解除 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入會日起30日內,可 重新銷售退還金額100%;入會日起31-60日,可重新銷售退 還金額90%;入會日起61-90日,可重新銷售退還金額70%... 」(卷二第87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而就上開 退貨政策第2點,雖表示於入會日起31日後,大使僅得書面 終止契約,惟加入被告直銷體系組織之會員具有繼續性固應 以終止之方式為之;然就購買產品部分,為一次性契約,無 從終止,故其退貨應為契約之解除,僅係依民法第259條規 定回復原狀時,就第6款返還之物,明確約定減損之價額。 經查:
⑴、何玲珮部分:何玲珮主張其係借用何延祥、宋何美玲名義加 入被告公司購買產品,故得請求被告就渠等所購買系爭產品 之退款等語,並提出借用名義協議書為證(卷一第31、33頁 )。惟該借名簽立契約乃存在於何玲珮何延祥、宋何美玲 間,對被告並不生效力,故與被告簽立入會申請書及購買產 品之相對人,應為何延祥、宋何美玲,基於債之相對性,應 僅得由何延祥、宋何美玲向被告請求退款,何玲珮以自己名 義為之,並請求被告直接給付予何玲珮,並無理由。⑵、黃齡瑞部分:黃齡瑞於111年5月9日簽立入會申請書並購買系 爭產品共147,000元,並領取獎金28,840元,其於111年7月1 1日方申請退貨,距入會日相距63日,依退貨政策應退還70% 價額,並扣除所領得之獎金,故黃齡瑞得請求被告退款74,0 60元(147,000×70%-28,840=74,060)。又黃齡瑞原給付貨 款之方式係以江念容之信用卡付費,是黃齡瑞申請退貨(解 除買賣契約)時,被告以刷退方式回復未刷卡付款之狀態, 自應認被告業已履行其返還貨款之義務,是被告既已刷卡退 款給付74,060元,黃齡瑞自不得再請求被告退款。⑶、許瑋容部分:許瑋容於111年6月2日簽立入會申請書並以江念 容信用卡刷卡方式購買活樂代49,400元,其於111年7月12日 申請退貨(解除買賣契約),被告以刷退49,400元方式回復 未刷卡付款之狀態,自應認被告業已履行其返還貨款之義務 ,是被告既已刷卡退款給付,許瑋容自不得再請求被告退款 。
⑷、曾榮枝部分:曾榮枝於111年5月10日簽立入會申請書並購買 系爭產品共147,000元,並領取獎金13,130元,其於111年7 月11日方申請退貨,距入會日相距62日,依退貨政策應退還



70%價額,並扣除所領得之獎金,故曾榮枝得請求被告退款8 9,770元(147,000×70%-13,130=89,770)。又被告業已匯款 89,740至曾榮枝之帳戶,則曾榮枝僅得再向被告請求30元。 被告雖表明差額係扣除匯款費用30元,然並未說明得扣除之 依據,自難採認。
⑸、原告雖主張於111年6月1日已以系爭訊息通知被告要退貨,然 觀以系爭訊息之發訊人僅為何玲珮,內容為「我5/13傍晚~ 中風了!目前住在高雄長庚醫院~復健大樓-9樓33房A床」, 係告知被告何玲珮因中風住院乙事,由各方面皆無從解釋曾 表明何延祥5人要退貨之意思,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實難採 信。
五、綜上所述,㈠、原告曾榮枝依退款政策請求被告應給付30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6日(卷一第137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原告 何玲珮黃齡瑞許瑋容依侵權行為、買賣關係、消保法第 7條、退款政策請求被告應給付何玲珮6,489,820元、黃齡瑞 118,160元、許瑋容49,400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 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被告之聲請併酌定擔保免為假執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經核與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編號 會員名稱 加入時間 購買產品金額/單數(新臺幣) 產品內容 付款方式 收受之獎金 被告退款金額(新臺幣) 被告退款方式 1 何延祥 111年4月10日 49,000元/1單 合計147,000元 佰益菌、活樂代、 肽豐盈(下稱系爭產品劉彩禎信用卡支付 13,130元 89,741元(以89,770元計算退款但扣除29元手續費) 111年8月9日匯款至何延祥帳戶 111年4月17日 49,000元/2單 王幸榮信用卡支付 2 宋何美玲 111年5月9日 49,000元/3單 (合計147,000元) 同上 江念容信用卡支付 22,310元 80,560元(以89,590元計算退款但扣除30元手續費) 111年8月9日匯款80,560元至宋何美玲帳戶 3 黃齡瑞 111年5月9日 49,000元/3單 (合計147,000元) 同上 江念容信用卡支付 28,840元 74,060元 111年8月1日刷退至江念容信用卡 4 曾榮枝 111年5月10日 49,000元/3單 (合計147,000元) 同上 王幸榮信用卡 13,130元 89,740元(以89,770元計算退款但扣除30元手續費) 於111年8月9日匯款至曾榮枝帳戶 5 許瑋容 111年6月2日 49,400元/1單 活樂江念容信用卡支付 0元 49,400元 111年8月1日刷退至江念容信用卡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