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65號
KSDV,112,消債更,165,202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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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周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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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
消債更字第7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雅雯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橋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橋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號(該案 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3月3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 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經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該案 卷下稱橋卷)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51,500元、307,



157元、254,672元,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7,343元(含未到期保費1,750元, 已扣111年10月6日保單借款本息40,000元及利息127元) ,原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保單 ,前於111年6月21日終止,領回解約金370元,另原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保單,亦於112年1 月17日終止,領回解約金25,772元(已扣保單借款本息, 前於111年4月6日領取生存金12,000元),至國泰人壽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部分,則無有效之保險 契約。
  ⒉又聲請人於102年4月26日至111年7月28日於華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任職,110年3月至12月收入共288,81 4元,111年1月至7月收入共201,167元,111年8月9日至26 日於大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收入為14,954元,111 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於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任職,收入為15,378元,111年11月3日至18日於奕銓有 限公司任職,收入為13,071元,111年12月起受雇滿意人 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111年12月收入為16,239元,112年 1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約28,999元【計算式:(25,357+ 26,094+25,947+26,684+26,684+25,947+25,999+36,739+3 5,330+35,211)÷10=28,999,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 捨5入】,前於111年8月31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2,775 元,111年9月6日領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金1 0,071元,111年9月14日領取防疫補償2,000元,曾因售出 華南金控、第一金控股票而於110年5月14日、6月2日、11 1年9月7日各取得18,021元、21,804元、26,284元。   ⒊上開各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5-39頁)、111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1頁)、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3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87- 88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調卷第41-4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更卷第169-17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21頁)、信用報告(調 卷第23-3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 東分署函(更卷第5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 53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8 3-289頁)、保險契約終止說明書(更卷第179頁)、郵政 簡易人壽保險終止付款憑單(更卷第181頁)、存簿(更



卷第105-165、185-239頁)、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292- 295頁)、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73-77頁 )、大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55-57頁)、全球 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函(更卷第49-51頁)、奕 銓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67-71頁)、在職證明書(更 卷第89頁)、薪資單(更卷第91-95、319-322頁)、新光 人壽陳報狀(更卷第61-65頁)、中華郵政函(更卷第273 -279頁)、保誠人壽函(更卷第333-335頁)、國泰人壽 函(更卷第315頁)等附卷可證。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2年1月 至10月於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28,999 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200元(包含每月租金3,000元)乙 情,並提出房屋租賃證明書(更卷第167頁)為證。參酌衛 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 依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按1.2倍計算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為17,303元(計算式:14,419元*1.2倍),故聲請人主 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2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999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7,200元後,剩餘11,799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311,3 96元(調卷第65-83、87-97、103頁),扣除新光人壽保單 解約金(含未到期保費)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 約9年【計算式:(1,311,396-7,343)÷11,799÷12≒9】始能 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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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