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86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8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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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楊姵佳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 3號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三商美邦人壽及國 泰人壽保單,已繳納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值案款到院,由本院 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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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