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50號
KSDV,110,重訴,25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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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黃雍晶律師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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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