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黃雍晶律師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南台灣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昱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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