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49號
KSDM,112,金訴,249,202312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
214號、110年度他字第4365號、111年度偵字第83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長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