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45號
KSDM,112,聲保,245,202312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文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年8月確定,並 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2 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