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478號
KSDM,112,簡上附民,47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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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8號
原 告 王彩蘇
被 告 何惠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4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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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