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795號
KSDM,112,簡,3795,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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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6606號、第27485號、第30185號、第30547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李錦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錦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之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7月20日19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 聯福利中心鳳山武營店內,徒手竊取福樂鮮奶1瓶、白吐司1 條、黑橋牌原味香腸1盒,共價值新臺幣(下同)393元,得 手後未經結帳隨即離開現場。
 ㈡於112年8月3日16時48分前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鳳山武營店內,徒手竊取澳洲穀飼嫩肩牛排1 盒、美國牛肩里肌牛排 1 盒、金盞花葉黃素1盒、女性芝麻 鎂1盒、VIVA 萬歲牌杏仁小魚乾2包、澳洲毅飼肋眼牛排1盒 ,共價值1,921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藏放在購物袋。嗣僅 結帳其他商品即離去,經店員攔下,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 獲上情。
 ㈢於112年8月10日17時6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萊爾富 超商內,徒手竊取飛壘口香糖6條,共價值90元,得手後將 上開商品藏放在口袋內,未經結帳隨即離開現場,經店員攔 下,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㈣於112年9月2日7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鳳山寶泰店內,徒手竊取思耐得補體素優蛋白(香草)1 罐、小磨坊香蒜黑胡椒2罐、雀巢克寧晚安奶粉1罐、銀寶善 存綜合維他命2罐、銀寳善存50+女性綜合維他命1罐、活益 比菲多益生菌2包、捷司特義大利Florinda香皂1個、哈瑞寳 金熊Q軟糖1包、哈瑞寶快樂可樂風味Q軟糖3包、香烤特白棉 花糖2包、義大利花言馬賽系列原野香皂2個、澳洲牛肩里肌 牛排2盒、哈瑞寶葡萄風味Q軟糖1包、哈瑞寶金熊Q軟糖1包



、哈瑞寶快樂可樂風味Q軟糖1包,共價值4,816元,得手後 將上開商品藏放在口袋及購物袋,再以外套蓋在購物袋上方 ,嗣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離去,經店員攔下,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查獲上情。
 ㈤於112年9月6日17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愛國超 市鳳山新富店內,徒手竊取內褲2件、可富大蒜花生4包、萬 歲牌杏仁小魚乾3包、萬歲楓糖腰果2包、法國麵包1條、 成人補體素2盒、鹹豬肉3條、虱目魚肚1條,共價值 2,990 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藏放在購物袋,再以外套蓋在購物袋 上方,嗣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離去,經店員攔下,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㈢,業據被告李錦雀於警偵詢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萊爾富商店葉晉宇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照片、商業登記抄本、監 視錄影擷取畫面、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就犯罪事實 ㈢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認定被告就犯罪事實㈢之依據。是以 ,被告就犯罪事實㈢犯行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訊據被告李錦雀固坦承有於上開犯罪事實㈠、㈡、㈣、㈤所載時 、地拿取上開商品尚未結帳即行離去之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竊盜犯行,均辯稱:忘記結帳云云。
 ㈠被告有於上開犯罪事實㈠、㈡、㈣、㈤所載時、地徒手竊取店家 商品未結帳即離去之事實,為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全 聯福利中心鳳山保泰店助理營業陳怡妏、證人即愛國超市 鳳山新富店副店長連雪吟於警詢時證述、證人即全聯福利中 心鳳山武營店店長林琨傑於警詢及偵訊之情節相符,並有監 視錄影擷取畫面、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照片、消費明細聯、被告衣著 照片、客人購買明細表、統一發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在 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惟查,一般人均知悉尚未結帳之商品,不應將該商品逕放入 自己所攜帶之袋子內或自身衣物內,以防瓜田李下之嫌,而 被告係42年次之成年人,警詢中自陳國小畢業,自有相當智 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對於上情,難以諉為不知。況被告於上 開犯罪事實㈠、㈡、㈣、㈤所載時、地各次進入商店內後,隨即 走向貨架上拿取商品後,隨即將商品藏放在口袋及購物袋, 再以外套蓋在購物袋上方,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離去,有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犯罪事 實㈠、㈡、㈣、㈤所載時、地徒手竊取上開商品放入自己之口袋 內或購物袋內,再以外套蓋在購物袋上方,並以結帳其他商



品作為掩飾,以此方式,分別竊取上開物品等情至為灼然。 是其行為時主觀上確有竊盜犯意,客觀上亦有竊取行為,已 然成立竊盜犯罪。被告辯稱忘記結帳云云,核屬事後卸責之 詞,要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㈣、㈤ 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㈢、㈣、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共5罪。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徒手竊取店家貨架上之 商品供己食用,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 不該。並考量被告就犯罪事實㈢犯後坦承不諱、就犯罪事實㈠ 、㈡、㈣、㈤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然犯罪事實㈡、㈢、㈣、㈤所 竊之物,均已分別發還由告訴代理人林琨傑陳怡妏連雪 吟、被害人連雪吟葉晉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 見警卷第21頁),且就犯罪事實㈤部分,被告業已與被害人 連雪吟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佐,犯罪所生損害稍 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 價值與數量,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及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為前開犯行之時間 ,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 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爰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及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沒收: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㈠竊得福樂鮮奶1瓶、白吐司1條、黑橋牌原味 香腸1盒,均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於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於犯罪事實㈡竊得澳洲穀飼嫩肩牛排1盒、美國牛肩里 肌牛排1盒、金盞花葉黃素1盒、女性芝麻鎂1盒、VIVA萬歲 牌杏仁小魚乾2包、澳洲毅飼肋眼牛排1盒、於犯罪事實㈢竊 得飛壘口香糖6條、於犯罪事實㈣竊得思耐得補體素優蛋白( 香草)1罐、小磨坊香蒜黑胡椒2罐、雀巢克寧晚安奶粉1罐、 銀寶善存綜合維他命2罐、銀寳善存50+女性綜合維他命1罐 、活益比菲多益生菌2包、捷司特義大利Florinda香皂1個、 哈瑞寳金熊Q軟糖1包、哈瑞寶快樂可樂風味Q軟糖3包、香烤



特白棉花糖2包、義大利花言馬賽系列原野香皂2個、澳洲牛 肩里肌牛排2盒、哈瑞寶葡萄風味Q軟糖1包、哈瑞寶金熊Q軟 糖1包、哈瑞寶快樂可樂風味Q軟糖1包、於犯罪事實㈤竊得內 褲2件、可富大蒜花生4包、萬歲牌杏仁小魚乾3包、萬歲楓糖腰果2包、法國麵包1條、成人補體素2盒、鹹豬肉3條、 虱目魚肚1條,既已發還由告訴代理人、被害人領回,業如 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此部分之 犯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㈠ 李錦雀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福樂鮮奶壹瓶、白吐司壹條、黑橋牌原味香腸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㈡ 李錦雀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㈢ 李錦雀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㈣ 李錦雀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㈤ 李錦雀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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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