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206號
KSHV,112,上易,206,202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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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林園區公益基金孳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上訴人 林俶如如泰煤氣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
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委由伊處理睦鄰瓦斯回饋單(下稱回 饋單)事宜,約定高雄市林園區居民可持回饋單向伊領取20 公斤裝瓦斯,伊則按月統整已收取之回饋單數量予上訴人, 上訴人再開立台灣中油公司公益基金孳息睦鄰回饋液化石油 氣提領單(下稱煤氣行提領單)予伊,伊可持煤氣行提領單 向受上訴人委任之灌裝場即訴外人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乾惠公司)提領液化石油氣(下稱系爭契約)。詎乾惠 公司於民國000年0月間無預警倒閉,伊自107年5月起至同年 0月間(下稱系爭期間)止,尚有36,127公斤液化石油氣仍 未提領,伊得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如兩造間無契約 關係存在,因伊已依回饋單給付瓦斯予居民,上訴人屬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且構成無因管理,上訴人亦應返還 所受利益。爰依系爭契約、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 ,擇一請求為勝訴判決,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伊液化石油 氣36,127公斤【被上訴人請求原審共同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與上訴人負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部 分,經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確定 ,不予載述】。
二、上訴人則以:伊有開立回饋單予高雄市林園區居民,但伊與 被上訴人間未成立系爭契約,乾惠公司也非伊之履行輔助人 。依回饋單之運作模式,伊交付煤氣行提領單予被上訴人, 經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下稱中油大林廠)將應給付予被上 訴人之液化石油氣全額給付予乾惠公司後,被上訴人即可向 乾惠公司提領,被上訴人對此種清償方式未為異議,應生清



償效力,被上訴人選擇分批向乾惠公司提領,應自行承擔所 生風險。又伊就被上訴人於系爭期間依回饋單發放之液化石 油氣,已交付同額之液化石油氣予乾惠公司,未受有利益等 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液化石油氣36,127公斤,並 為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為中油公司所提撥石化事業部林園區公益基金所生孳 息之管理機關,可以基金孳息補助家庭用液化石油氣供應。 ㈡回饋單之運作模式如下:
  ⒈上訴人對林園區居民每人每年發放1張回饋單,居民可持回 饋單向已與林園公所登記從事回饋單服務之煤氣行兌換 20公斤之液化石油氣。
  ⒉煤氣行應按月向上訴人呈報居民持回饋單提領之液化石油 氣數量,上訴人彙整後,會製作煤氣行提領單交予煤氣行 ,另製作各運送商提領數量增減表(下稱數量增減表)予 灌裝場。灌裝場核對煤氣行提領單與數量增減表後,按煤 氣行提領單所載之數量,提供液化石油氣予煤氣行。  ⒊灌裝場按月彙整已給付煤氣行之總量,製作中油公司石化 事業部睦鄰回饋液化石油氣提領單(下稱灌裝場提領單) 予上訴人。上訴人將灌裝場提領單交付中油公司,中油公 司則開立自用成品領用單予灌裝場及中油大林廠,由灌裝 場持自用成品領用單向中油大林廠請領液化石油氣。上訴 人嗣依上開已提領之液化石油氣數額,換算相應之款項給 付予中油公司。
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主張伊受上訴人委任處理回饋單事務,兩造間成立 系爭契約,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兩造間無契約關係存在等語 置辯。經查,上訴人為執行其補助家庭用液化石油氣供應業 務,每年發放回饋單予林園區居民,由居民持回饋單向已與 林園公所登記處理此事務之煤氣行兌換液化石油氣,煤氣 行須彙整提領資料予上訴人,持上訴人製作之煤氣行提領單 ,向灌裝場提領液化石油氣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 事項㈠、㈡⒈⒉),可見發放液化石油氣予持有回饋單之林園區 居民一事,屬上訴人執行補助供應家庭用液化石油氣業務之 範疇,上訴人實際上未自行為之,係由登記願處理此事務之 煤氣行負責發放及統整回報數量事宜,則依上訴人與煤氣行



間就上述業務之處理情狀,堪認上訴人係將該項業務委由煤 氣行處理,雙方間有委任契約存在。又被上訴人於107年間 經上訴人同意可依回饋單發放液化石油氣之煤氣行一節,有 煤氣行提領單在卷可稽(原審審訴卷第21至23頁),是被上 訴人有受託處理依回饋單發放液化石油氣之事務,與上訴人 間有系爭契約存在,堪予認定。
 ㈡被上訴人復主張伊依回饋單發放之液化石油氣尚有36,127公 斤未及向乾惠公司提領,應由上訴人負給付之責等情,為上 訴人否認,並以被上訴人所稱尚未提領之數量包含中油員工 福利單之數量,且伊就被上訴人於系爭期間依回饋單發放之 液化石油氣,已交付同額之液化石油氣予乾惠公司,生清償 效力等語置辯。經查:
  ⒈關於被上訴人尚未向乾惠公司領取之液化石油氣數量,業 據被上訴人提出乾惠公司請款單為證(原審審訴卷第25至 31頁),且經證人即乾惠公司行政人員謝○○於原審證稱: 伊任職期間為94年起至107年公司倒閉為止,被上訴人提 出之請款單係伊所製作及書寫,上載之回饋單量是依煤氣 行提領單之張數乘以每張20公斤計算,銷售量就是提領的 量,被上訴人之7月回饋單餘量為36,780公斤,8月回饋單 量1萬公斤,扣除提領的量,還剩36,127公斤沒有領,如 果是前一個月份(例如107年8月)申請,原則上下一個月 (107年9月)就會收到中油公司發放的液化石油氣,所以 9月就可以開始提領,大部分的煤氣行都是當月就領完, 除非結算時數量比較多無法當月領完等語(原審訴卷第19 1至193頁)明確,是被上訴人主張其因乾惠公司倒閉而未 及領取36,780公斤之液化石油氣,即屬可採。  ⒉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及向乾惠公司領取之液化石油氣非 全屬回饋單所生之數量,有部分為福利單數量,並以證人 謝瓊慧證稱:回饋單與福利單屬不同單據,福利單為中油 員工的福利,非回饋給林園居民的,伊於計算被上訴人未 提領量時不會細分福利單或是回饋單量,是針對被上訴人 可以向乾惠公司提領的量一併計算等語(原審訴卷第194 頁)為憑。然遍觀乾惠公司107年6至9月份請款單,僅於6 月份請款單上載有福利單量600公斤,其他各月均無福利 單量之記載,相較於5至8月份回饋單量各為42,780公斤、 12,000公斤、9,000公斤、10,000公斤,可知被上訴人以 福利單向乾惠公司領取液化石油氣之比例甚微,且參酌6 月份請款單所載被上訴人提領量12,305公斤,與其上所載 4月回饋單餘量11,705公斤及福利單600公斤加總數量吻合 ,足見被上訴人主張其就福利單之液化石油氣已領取完畢



,乾惠公司9月份請款單所載8月回饋單餘量純屬回饋單部 分等語,實屬有據。是以,被上訴人尚未領取之液化石油 氣36,780公斤均屬回饋單所生者,堪予認定,上訴人此部 分抗辯,委無足採。
  ⒊按債務人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以外有受領權之第三人為 清償,並經其受領者,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固使債之關 係趨於消滅,惟該第三人如非基於受領權,而係受債務人 委任代向債權人本人而為清償時,則債之關係是否消滅, 仍應視債權人實際已否受領清償為斷(最高法院48年度台 上字第19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上訴人受上訴人委託處 理回饋單業務,就依回饋單發放之液化石油氣,得依上訴 人交付之煤氣行提領單,向灌裝場提領同額之液化石油氣 等情,已如前述;又上訴人就煤氣行依回饋單發放之液化 石油氣數量,會提供數量增減表予灌裝場,供灌裝場核對 交付同額之液化石油氣予煤氣行,灌裝場則按月彙整已給 付煤氣行之總量,製作灌裝場提領單予上訴人,嗣持自用 成品領用單向中油大林廠領請領液化石油氣等節,為兩造 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㈡⒉⒊),足見灌裝場係受上訴人委 託處理回饋單關於煤氣行方之業務,故乾惠公司實為受上 訴人委任,向被上訴人為清償之人,非有權為被上訴人受 領給付之人。上訴人雖已將被上訴人依煤氣行提領單得提 領之液化石油氣撥付予乾惠公司,惟被上訴人既未實際受 領,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負給付液化石油氣義務,自未因 清償而消滅,上訴人抗辯其已交付液化石油氣予乾惠公司 ,對被上訴人之給付義務因清償而消滅,被上訴人應自行 承擔分次向乾惠公司提領之風險云云,委無足採。 ㈢基上,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液化石油氣36, 127公斤,為有理由,其以選擇合併方式依不當得利及無因 管理之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部分,即毋庸審酌。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液化石油 氣36,127公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本件事證已 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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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