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保險上字,110年度,1號
HLHV,110,保險上,1,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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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春華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昆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及程序尚有
未完足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之
翌日起兩週內提出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整理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主筆)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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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