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永富(原名李昆隆)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富前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 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3630號核准假釋,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