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2年度,1394號
TNHM,112,侵上訴,139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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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柏瑜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2年度侵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67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蘇柏瑜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蘇柏瑜於民國102年間為○○教練,並與他人合作開設○○工作 室,因認識身為○○參賽選手之代號AC000-A111188(起訴書 及原判決均誤載為AC000-A111118)未成年女子(民國00年0 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並於甲女就讀國 中三年級之寒假期間即102年1、2月間起,聘請甲女擔任其 工作室之支薪○○助教,須協助蘇柏瑜國小教授○○,於102 年2月至000年0月間甲女就讀國中三年級之某日,甲女因需 大清早隨同蘇柏瑜前往臺南市○○區○○國小教授○○,乃留宿於 蘇柏瑜位在臺南市○○區○○里000之11號住處(下稱○○住處) ,詎蘇柏瑜明知甲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身心發展 尚未健全,竟利用甲女留宿其○○住處之機會,於上述期間某 日之凌晨時分,在2樓房間內,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 甲女以口頭拒絕及手推開其身體表示抗拒之意,強行撫摸甲 女之胸部並脫下甲女所著褲子,並以手壓制甲女之雙手,向 甲女稱「沒關係一下下就好」,違反甲女之意願,先以手指 插入甲女之陰道,再將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內抽動,對甲女 強制性交得逞。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 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99頁),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
㈠被告固坦認曾於告訴人甲女未滿18歲時,在其○○住處,與甲 女為性交行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 我與甲女當時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沒有對甲女強制性交, 雙方是合意性交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與告 訴人久別重逢,表現出欣喜若狂,亟欲修補關係之情,被告 倘有強制性交之情,對於告訴人理應避之惟恐不及,豈有如 此反應;另被告經告訴人誘導回想初次性交情節,始表達「 唉唷」、「你跟我講這些,我就覺得事情大了」、「有一點 印象」甚至轉為回想與告訴人發生關係時之心理感覺和觸覺 印象,均係被告欲表達和解之善意,與強制性交有別,且依 被告與告訴人談話內容,足見其與告訴人交往,著重並非單 純僅係肉體關係之愉悅,而是兩人之間的情感;告訴人自承 於102年間即與被告發生關係,迄今將近10年,若當時即違 反其意願,事後始提起告訴,顯不合理;且告訴人亦稱發生 關係多次、地點尚包括彼此住處和汽車旅館,足見當時兩人 為男女朋友關係,錄音譯文亦顯示被告係因分手後再無聯絡 而感可惜,並不認為自己曾性侵告訴人;告訴人指稱至被告 住處遭被告性侵之後未曾求援、於刻意保持安靜情況下被告 同住之母並未發現異常,且仍共同洗澡,並於所指性侵日期 之後,告訴人亦自承仍於不同地點與被告發生關係多次,且 被告住處位於○○國小門口正前方,為普通連棟平房,面寬 不大、僅可容一輛轎車停等,左鄰右舍居住十分密集,依告 訴人所述,當時國小已經下課,環境十分安靜,以致告訴人 上樓時,尚需提著鞋子到2樓,然告訴人夜晚遭到性侵時, 並未發出聲響、亦未求援,且依預定行程,兩人隔日同去○○ 國小授課,足見當晚兩人發生關係,係合意性交;況且告訴 人亦證稱於性交前,被告有先與告訴人親吻 並碰觸告訴人 身體,之後才發生性行為等語,顯係有感情基礎之下始發生 性行為,並非將告訴人當作玩物;依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錄音 內容,被告表示兩人係於告訴人高中時發生性關係,於言語 之間並不認為自己曾性侵告訴人,被告於該錄音檔所稱:「 因為我自己本身非常在意那一段時間對妳造成的,因為並不 是,並不是非常非常心甘情願的情況下發生的」,並非單指 某次特定性交、而是泛指一段時間相處的感覺,且依兩人之 錄音對話內容,其等當時應為交往關係;告訴人於101年即 經診斷為憂鬱症,其創傷後壓力症無法排除告訴人因被告交 代不能公開兩人交往關係及被告另有交往對象,導致告訴人 憂鬱症狀加劇所產生;依不起訴處分書及聲請交付審判之刑 事裁定,均認本案並無補強證據證明告訴人指訴之真實性,



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㈡經查:被告為○○教練,其因甲女於101年間參加○○比賽而相識 ,進而於102年1、2月間即甲女就讀國中三年級時之寒假期 間起,邀請甲女擔任其○○助教;嗣被告於102年2月至000年0 月間之某日,在其○○住處,撫摸甲女之胸部並脫下甲女所著 褲子後,以手指及陰莖插入甲女陰道之方式,對甲女為性交 行為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甲女指訴明確(見警卷第43 -45、49-53頁、他字卷第35-38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99-100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對甲女所為之性交行為已違反甲女之意願: ⒈證人甲女於警詢證稱:印象中因隔日要去○○區○○國小授課, 因課程時間較早,為減少我交通往來時間,就住宿在蘇柏瑜 ○○區住家;我們原本躺在床上,我想要睡覺時,他的手先摸 我的身體,他就先解開我的衣服、內衣扣子、並用手脫我褲 子、內褲,他先用手撫摸我的性器官,用他的2指頭插入我 的性器官,他說想要跟我發生性行為,我有用口頭強烈拒絕 ,並用手要去推開他的身體,我用手要擋住我的性器官,但 他用手把我的雙手上臂壓制住,我感到很疼痛,之後用他的 性器官插入我的性器官內,並且說:「沒關係啦,一下下就 好、拜託」,我印象很深刻他有說這段話,他沒有戴保險套 ,就插入我的性器官(見警卷第53-55頁);於111年8月11 日偵查中結證稱:我們躺在同一張床上,正當我要休息時, 他手開始伸過來摸我胸部並且用雙手脫我褲子,他先用手指 摸我的性器官,然後用手指進入我的性器官,過程中,我一 直反抗,除了口頭制止不要這様,他就說沒關係一下下就好 ,接著我一直要反抗時,他用雙手把我雙手壓在床上,他的 雙腳也把我雙腳壓住,接著他的性器官直接進入我的性器官 ,整個過程約10分鐘以上,他沒有使用保險套,他沒有在體 內射精(見他字卷第37-38頁);於111年10月7日偵查中結 證稱:我第一次去被告○○住處時,他就有把我的手腳壓住, 對我做性行為,如我前次所述,一開始我都沒有同意,而且 我拒絕也反抗,我有制止他,但是他沒有停下來,他繼續他 的行為,他沒有使用保險套(見偵卷第68頁)。證人甲女於 警詢及偵查中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矛盾或前後不一之情。 ⒉被告於110年3月26日與甲女久別重逢後之對話內容,業經原 審於112年6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甲女提出之錄音檔屬實 ,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25-338頁): ①原審卷第329頁勘驗筆錄:
  甲女:我那時候一直在,掙扎的點是因為,會覺得說,我那   時候才國中而已,我以為會可能等到我的大學或高中



畢業之後才有機會發生關係,可是沒有想到這麼早… 你覺得呢?那時候你怎麼想?
被告:因為我自己本身非常在意那一段時間對妳造成的,因   為並不是,並不是非常非常心甘情願的情況下發生 的,然後我自己心裏面都是一個…一個…就放在那邊, 妳知道嗎?
 ②原審卷第333頁勘驗筆錄:
  甲女:然後第一次就不戴套,幹。
  被告:唉唷,真的,我覺得已經超級愧疚,我雖然是…  甲女:然後還把我的雙手壓著,有沒有?
  被告:我…我…有。
  甲女:你看。
  被告:我真的是愧疚到一個程度,妳知道嗎? ③原審卷第333頁勘驗筆錄:
  被告:那大學這段期間,甚至到現在,有交往其他對象過   嗎?
  甲女:其實不太敢交其他男朋友。
  被告:原因是?
  甲女:其實偶爾還是會想起我們之前…之前發生的事情啦。  被告:所以妳會害怕他們有存著跟我一樣的心態對妳,還是   妳沒辦法接受他們?
  甲女:不是沒有辦法接受,就很擔心說ㄟ是不是又會發生一   樣,又可能把我壓著,然後強行的進入之類的。 被告:所以…天啊。妳這樣,妳跟我講這些,我就覺得事情 大了。
④原審卷第338頁勘驗筆錄:
  甲女:我覺得有時候種種還是會想到國中就我那時候第一次    跟你…發生關係。
被告:去做任何事情的時候。
  甲女:對,任何事情,然後我覺得最…真的是最有印象的是    在你家的那個晚上,然後你有…
被告:你講的是噩夢捏。
甲女:我記得雙手被壓住,然後你就性器官就直接進來,我  就覺得…
被告:對阿。
甲女:但我覺得你應該都還有印象阿,畢竟那麼深刻的事情  。
被告:有…有一點印象,但是那時候的感覺,就是觸覺印象 已經沒有了,已經沒有了。
  由以上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對於甲女表示兩人第一次性交時



係遭被告壓制雙手後強行進入一事,非但未予反駁,甚且曾 附和稱:「我…我…有」、「對阿」,更進一步表示當時並非 甲女心甘情願狀況下發生,而對甲女表示愧疚之意。則以被 告與甲女間之對話脈絡及被告之反應,足證甲女前揭所證稱 雙手為被告壓制後遭被告為性交行為乙節,應可採信,前揭 勘驗筆錄所示之對話內容,應足以為甲女前揭證述之補強證 據,而得以佐證甲女證述之真實性。
⒊被告於111年8月17日警詢時已自承與甲女第一次發生性行為 是在其○○住家2樓房間,以手指及性器官插入甲女性器官內 ,過程中因為甲女疼痛,身體抗拒,很快就停止,是手指進 入前,甲女言語上已有表達不要的意思,當時的動機,是對 甲女有意思,一時控制不住情緒,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 此經原審112年6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播放被告前揭警詢錄音 檔勘驗屬實(見原審卷第339-343頁);被告於111年9月21 日偵訊時亦供稱:「(你與告訴人發生性關係時,她是否曾 經對你口頭或行為拒絕?)口頭有過,她因為疼痛及怕懷孕 」、「(那你怎麼回應?)當下與她溝通一陣子後,確實有 與她發生性行為」、「後來過程中,她因為疼痛及害怕懷孕 ,表示會害怕所以制止」、「(告訴人制止你後,你還繼續 發生性行為?)沒有立即發生,但是是在同一天的後來,因 為有聊天」、「(聊天,所以呢?你究竟是否得對方的同意 ?)半推半就」、「(告訴人是否有反抗或口頭拒絕?)在 性行為開始前」、「發生關係時,她確實有言語抗拒,後來 有聊天溝通後,我現在在說的就是上開我已經講過在我○○住 處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的事」、「(你於警詢稱,告訴人有 以言語及肢體明確拒絕,是否如此?)印象中,第一次在我 後壁發生性行為時是有」(見偵卷第18、20-23頁)。依被 告於警詢及前揭偵查中之供述,已自白其與甲女第一次於○○ 住處性交時,甲女曾表示拒絕之意,其亦未取得甲女之同意 等情,亦足資補強證明甲女上開證述之真實性。準此,甲女 於被告為性交行為時,已表達拒絕之意,被告卻以手壓制甲 女之雙手而對其遂行性交行為,應可認定。
 ㈣被告係於甲女未滿16歲之時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 ⒈關於前揭被告強制性交行為之時間,證人甲女於警詢證稱: 「(妳遭蘇柏瑜性侵害期間為何?)我國中三年級寒假開始 ,大約在102年1月21-25日開始至我就讀高中一年級(102年 9月開學後不久)這段期間,擔任教學助教」、「於102年2 月至6月(詳細日期不詳)晚上、半夜時段在他家(台南市○ ○區○○國小旁邊住家)發生」、「因隔日要去○○區○○國小授 課,因課程時間較早,為減少我交通往來時間,就住宿在蘇



柏瑜○○區住家」(見警卷第45、49-51頁);於111年8月11 日偵查中結證稱:「(大約多久會跟被告去外面的學校當助 教?)先從寒、暑假期間開始,都是教國小生。有一次是( 在)學期間的假日去○○國小」、「102年2月至6月間,這是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次,地點是在被告後壁的家,因為隔天要 去○○教學,因為路途遙遠,所以被告邀我前一天晚上在他家 過夜」(見他字卷第36-38頁)。證人甲女就上開被告強制 性交之時間,均一致指證係於國中三年級即102年2月至6月 擔任被告○○助教期間,因翌日須與被告前往○○國小授課,路 途遙遠,始前往被告○○住處住宿乙情,並無前後歧異之處。 ⒉依被告於110年3月26日與甲女之對話內容: ①原審卷第331頁勘驗筆錄:
  甲女:可是我很好奇,那時候就是我跟你在國中的時候發 生關係的時候,你的感覺是什麼?
被告:我的感覺好不值得喔。
甲女:你就覺得…欺負一個國中生嗎?
被告:不是,不是。就是其實說真的,我心裡面覺得說,因 為國中生是年紀很輕。那很輕的女生的身體到底是什 麼感覺?
  甲女:那時才國二,我國二升國三的時候。 被告:我告訴妳,我告訴妳為什麼我這樣想,因為那時候真 的為自己玩心太重,然後我的好奇心,我好奇心可能 沒有…我這樣講妳可能覺得很難理解,我的好奇心可 以驅使到我不管任何後果,我就想先去做,阿後果我 們再來承擔。我那時候會好奇成這個樣子喔。然後我 就覺得年輕女生沒有…就很年輕的女生,我從來沒有 試過,所以好奇心驅使我去跨越到我自己的道德的這 條線…
 ②原審卷第332頁勘驗筆錄:
  甲女:可是你那時候不會覺得說就是才國中而已,然後… 被告:我非常覺得……
甲女:而且國中生而已,就剛…剛…
被告:我覺得罪過阿。
甲女:有月經。
被告:對,會影響到妳,妳的身體,對,就是會對妳身體 有造成…。
依被告與甲女上開對話內容可知,於甲女詢問被告何以於甲 女國中時期與之發生性關係,被告答稱:「國中生是年紀很 輕。那很輕的女生的身體到底是什麼感覺」、「我就覺得年 輕女生沒有…就很年輕的女生,我從來沒有試過,所以好奇



心驅使我去跨越到我自己的道德的這條線」,是依被告之語 意脈絡,其已向甲女解釋因從未與國中的年輕女性為性交行 為,而對於進入國中女性身體內究竟有何感覺感到好奇,此 好奇心乃驅使其跨越道德界線,而與國中時期之甲女為性交 行為,嗣並對此可能對甲女之身體造成影響感到罪過與抱歉 。則依前揭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於甲女國中時期即甲女未 滿16歲之時,在其○○住處,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應屬明 確。
 ⒊至於被告雖曾於上開對話中表示與甲女之性行為係發生於甲 女高中時期,惟甲女旋即表示先於國中時期後發生,再來是 高中,被告即附和稱:「對啊」,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329頁),是尚難以被告於該對話中曾一度表 示係於甲女高中時期與之發生性行為,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
㈤被告於強制性交行為時,與甲女係處於上下從屬權力支配關 係:
 ⒈甲女係應被告之邀,而擔任被告教授○○之助教,已如前述, 而關於甲女支薪之方式,被告於警詢供稱:有些是學校直接 給助教薪水,有些是從我教學的鐘點費撥款給她,這部份是 我可以自己決定要給被害人2分之1或3分之1不等;我知道被 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需要錢,所以我給她的助教鐘點費都會 從優給她;她有跟我說,她不能沒有賺錢,所以我手邊一有 助教工作機會時,會優先跟她聯繫詢問(見警卷第17-18頁 );於111年9月21日偵查中供稱:因為到學校任教,我們希 望技術程度比較好的為主,告訴人持續有在當選手,由朋友 間詢問到告訴人的聯絡方式,我就問她願不願意當我的助教 ;她的薪水由工作室的人統一給薪,我當時在麻豆與朋友成 立一個工作室鐘點費是由朋友分配,假如教練的鐘點費是 500元,助教就是2分之1,各校給的鐘點費不一(見偵卷第1 5-16頁);於112年1月10日偵查中又稱:依照我找她當短期 ○○助教期間,如果是工作室接到學校的要約,就是工作室給 薪,如果學校找我這邊,由我再去找告訴人當○○助教,就是 由學校給告訴人,教練及助教都會簽到(見偵卷第126頁) 。被告就甲女支薪之方式所述前後固有些許出入,惟綜合其 供述可知,甲女薪資之多寡,被告與朋友合作成立之工作室 有權決定為學校支薪之2分之1或3分之1,且甲女係經由被告 之邀請始得以擔任○○助教,易言之,被告擁有決定是否聘僱 甲女及其支薪數額之權力,甲女形式上雖為被告與友人合作 成立之工作室所聘僱之助教,惟究其實質,被告於甲女擔任 其助教期間,即為甲女之雇主,應無疑義。




 ⒉甲女擔任被告○○助教之時間為其國三時期乙情,業據甲女於 警詢證稱:我國中三年級寒假開始,大約在102年1月21-25 日開始至我就讀高中一年級(102年9月開學後不久)這段期 間,擔任教學助教(見警卷第45頁);我上高中後沒有繼續 做○○助教,我回國小母校當○○教練(見他字卷第40頁);被 告就此係供稱:告訴人是國三當我的○○助教(見本院卷第23 4頁)。則以被告供述與甲女前揭證述交互以觀,業可證明 甲女於國三期間係擔任被告○○助教,兩者時間重疊,則被告 對於甲女所為強制性交犯行即為甲女擔任被告○○助教之時期 ,應可認定。
 ⒊甲女因礙於經濟因素而須擔任○○助教,業據甲女於偵查中證 稱:我曾經有擔心過去他家會發生事情,但我需要這份工作 ,因為家裡發生事情,我需要自己打工賺錢;迫於經濟上的 需求,我需要此份工作;我的大姐、二姐沒有辦法提供我經 濟上協助,她們也是獨立生活,當時我媽沒有工作,晚上有 時沒有飯可以吃(見偵卷第38、40、43頁);被告就此亦供 稱:我知道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需要錢,所以我給她的助 教鐘點費都會從優給她;她有跟我說,她不能沒有賺錢,所 以我手邊一有助教工作機會時,會優先跟她聯繫詢問(見警 卷第17-18頁)。足見甲女係因家中經濟困難須自力更生, 始擔任被告之○○助教以賺取微薄薪資,而此份薪資對其而言 已攸關生計,極為重要,且此情亦為被告所知悉,當屬明確 。
 ⒋參以於被告與甲女之對話內容錄音檔案中,被告曾表示:「 我其實覺得我對妳滿滿的歉意,妳知道嗎?然後我就覺得, 那段期間妳是真的是……就是怎麼講,我利用了妳的信任,然 後做這種事情」、「……趁妳虛的時候而入阿,而且妳家裏面 又發生這種事情,然後我又藉機好像就是藉機去關心妳,然 後拉近妳的信任,然後利用妳的信任,然後發生這種事情…… 」,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0頁)。是被 告於甲女國中時期家庭發生變故支持系統微弱需人關懷及心 理支持之際,利用甲女之脆弱、信任,如其上所言,「趁虛 而入」,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其所憑藉者,非但係甲女 對其所抱持之依附及信任,更仗恃甲女需要擔任○○助教以維 持生計之因素不敢事後張揚所致。
 ⒌再者,甲女為○○選手,被告則為○○界知名教練,亦曾擔任○○ 比賽之裁判乙節,業據甲女證稱:被告在○○圈內是蠻知名的 老師,我也不敢在事發當天馬上告發他;他在○○圈算是很有 名的老師,所以就一直都很尊敬他,所以當遇到這些事情時 ,我心中有很多的疑惑及無奈,也不知道該跟誰說,如何說



,而且他也一直當○○比賽的裁判,我參加國、高中比賽時, 他也會當我的裁判;被告是○○圈內有名的人物,一方面希望 透過他學習○○技巧,另一方面是考量如果對他不禮貌,在我 比賽時他擔任裁判,可能會對我有一些偏見或是想法(見偵 卷第38、41、65、69頁)。佐以於前揭錄音檔案之對話內容 中,被告表示:「…然後再加上比賽就還是真的遇的到。」 ,甲女回稱:「重點是你還坐在我前面當裁判,超尷尬,真 的真的超級尷尬(笑聲)…」,被告又表示:「欸,上次比 賽有耶。有,最後一天。」(見原審卷第337頁),亦可佐 證甲女因被告於○○界之地位,而深恐一旦揭露遭被告性侵之 事,將導致其於○○界亦無法生存。抑有進者,甲女雖係擔任 被告之助教,惟以被告斯時已身為○○界教練,甲女仍處於國 中生之○○選手階段,斯時被告對於同身在○○界之甲女而言, 實如同代表經驗、知識及實力權威存在,被告知悉更多○○ 技巧及訓練方式,能讓自己的○○成績更上一層樓之知識權力 ,此知識權力係身為○○選手之甲女所缺乏且渴望擁有,其擔 任助教,除欲賺取生活所需薪資外,更有意於該觀摩被告教 學之過程中,進一步提昇自己○○成績。是被告與甲女間於案 發時,實已處於經濟及知識不對等之多重上下支配權力關係 ,應屬明確。
 ⒍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以對於因親屬、監護 、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 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性交, 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 ,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221 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 交行為仍屬有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76號刑事判 決參照)。則依現行實務見解,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 或猥褻罪之基本構成要件,以被害人因礙於與行為人之服從 與監督關係而隱忍屈從,在外觀形式上同意該性交行為,而 無任何拒絕之意思表示為限。倘若行為人已施以「物理上」 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抑或被害人於外觀 形式上已顯現或表達抗拒之意,即已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 性交罪之範疇,並不適用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性交 罪。而被告與甲女之間於社會結構下,早已存在因性別及年 齡懸殊等因素形成之權力差距及宰制關係,又因甲女之家庭 背景及彼此身分地位,而導致其與被告處於經濟及知識不對 等之多重上下支配權力關係;惟甲女於被告為性交行為時, 已表達拒絕之意,被告卻以手壓制甲女之雙手而對其遂行性 交行為,業如前述,被告對於甲女所為,已屬強制性交之犯



行,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固不屬利用權勢性交罪之範疇,然 本院之所以特地指出被告對甲女為本案強制性交犯行時,二 人具有上下支配從屬之權力關係,除係以被告利用權力關係 所造成甲女「結構性心理強制」之結果進行性侵害之情節, 而顯示犯行之全貌與法益侵害之嚴重性,遠較其於本案犯行 時,單純以手壓制甲女之雙手遂行強制性交犯行之情節更為 深遠外,更重要者,是由雙方處於社會結構下之多重權力支 配關係,理解甲女於多重權力關係不對等壓迫下,事後遲未 能報案之動機及原因,此於建構本案之背景及脈絡時,顯然 不可或缺。是本院關於被告與甲女處於支配從屬權力關係之 論述,並不影響於被告以違反甲女意願為強制性交犯行之認 定,亦無任何認定事實與理由矛盾之處,特予指明。 ㈥強制性交罪所保護之法益:
 ⒈康德的道德法則認為,意志本身即是目的,人類是唯一具有 意志的物種,所有的人均應被當成目的;每個作為有意志者 的個人都是自我目的的存在,而不能純粹成為實現某一目的 的手段;個人的行為,永遠不可把人性—個人的人格以及其 他所有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僅僅當作手段來運用,始終必須 同時視其為目的;道德的領域存在於「做一個自由的主體」 這個命令(義務)裡,道德法則最終說的只有一件事:做一 個自由的主體,同時也將他者視為自由的主體來對待。康德 又認為,在「目的之國」內的一切,不是有價格便是有尊嚴 ;如有價格者,均可以其他等值物品代替;反之,任何高於 一切價格,並無任何等值物品可代替者,即有尊嚴。 ⒉源自於康德的人的目的性概念,馬克思亦認為人是作為目的 而非手段而存在;活得像個真正的人類必要條件,是當人可 以自我決定所創造出來的事物,而非為其所造物決定時。而 所謂「活得像個真正的人類」,回歸康德的概念,應係指被 當作目的對待,同時也待他人為目的,有相同的尊嚴以及塑 造自身生活的同等權利,在與他人的互惠關係之中做出自己 的選擇並發展自己的天賦。人之所以能「活得像個真正的人 類」,是因為完全受到實踐理性與社會性的人類能力的形塑 ,這些核心能力不僅是達到進一步追求的手段;它們本身就 具有價值,使得具有它們的生活徹底地富有人性。然而,當 某些人的權力藉由限制他人真正人類功能的能力而影響了後 者的利益時,支配即因此而生。
 ⒊美國哲學家瑪莎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認為,完整 的人具有兩個核心特徵:自主權(個人得以在重要的領域: 例如性、婚姻、言論、宗教、職業、政治意見等,自由地為 自己作選擇)和主體性(承認個人需要空間形成自己的信仰



以及滿足個人的情感,當然也指涉對性合意的保障)(參傲 慢的堡壘,瑪莎納思邦著,堯嘉寧譯,麥田出版社,2022年 10月初版一刷,第32頁)。依循康德的道德法則所衍生,一 個人(以下以主體代之)如果無法將他者視為自由主體、視 為目的,而僅只將他者視為工具,他者的自主權和主體性即 會遭到否認;他者的出現只是為了做該主體欲求他者想做的 事、是為了主體的目的而服務,他者的選擇即會遭捨棄而限 縮於有利於主體的限度內,此時他者的自主權即受否認,於 此同時,他者的感覺、情感亦將被排除於考慮範疇之內,其 主體性亦遭剝奪。而性侵害犯罪的本質,即是以深刻的方式 ,侵害剝奪一個原具有完整人格的被害人自主權和主體性的 犯行,加害者透過性侵害犯行,物化他人,將他人工具化、 否認他人之自主權及主體性,使他人的內在自我遭到毀滅、 棄置,個人的尊嚴遭到剝奪。倘若一個人的自主權及主體性 遭到否認,高於一切價值的人格尊嚴遭受剝奪,而淪為可代 替的工具、物品,試問如何再能以完整內在主體生存於世? ⒋另以我國學者見解,妨害性自主罪所保護之法益是個人性權 利,性自主是性權利的內涵,性自主權是獨立基本權,性自 主是表現性主體的地位,性自主受侵害,即為性權利受侵害 ,性主體即淪為性客體;性主體享受性所帶來的歡愉,性客 體即淪為性主體發洩性慾的對象;是所謂妨害性自主,即是 使他人成為發洩性慾的工具,成為被羞辱的客體(參許玉秀 著,妨害性自主之強制、乘機與利用權勢—何謂性自主?第7 頁)。以上論述亦與前揭性侵害是否認被害人之自主權及主 體性,物化他人等觀點不謀而合。
⒌準此,造成性侵害被害人根深蒂固的痛苦來源,並非傳統父 權社會誓死維護的「女性貞操」被侵害,而是被害人原身為 完整主體所擁有的生命核心—自主權及主體性—受到撕裂損害 ,人格遭到扭曲、斲傷,使其感受到自尊及尊嚴受到貶抑甚 至剝奪,導致其原所建構的真實自我搖搖欲墜,甚遭摧毀。 性行為或許在身體上不會留下任何傷害或痕跡,然而被害人 心靈創傷,卻可能一輩子無法弭平。尤以甲女於本案發生時 正逢青春期,青春期主要任務是尋找自我,建構一個新的同 一感或自我在別人眼中的形象,透過此種統一性的感覺不斷 增強自信心,以形成內在的持續性和同一感,建構一個人心 理上完整的自我,惟被告之強制性交行為卻損害甲女之性自 主權及主體性,導致青春期正欲建構之自我認同及自我定位 產生問題,生命因而停滯無法前進,此由後述甲女之就醫歷 程即可證明。
⒍甲女於111年6月至000年0月間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接受治療,復於112年4月及11月分別因服藥過量及割腕自 殺至該院及奇美醫院急診,經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 鬱及焦慮狀態等情,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奇美醫 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照片5張附卷可參(見原 審卷第125-172頁、本院卷第165-171頁);又甲女自109年7 月13日起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所轉介之上善心理治療所進行 心理諮商,有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4 月10日南家防字第1120454260號函送告訴人心理諮商輔導相 關資料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39-45頁),依該心理諮商紀 錄摘要內容略以:「二、諮商摘要:…國中時期,蘇教練一 開始予以提攜,走的比較近,介紹個案工作,趁單獨相處時 ,身體有了親密接觸,國中三年級時期,發生前幾次的性關 係,個案不敢對外求助訴說,合理化蘇教練對她有感情,接 受蘇教練叫她不可對外說…曾經在校内校外就醫與諮商,但 怕揭露會面對更多目光壓力,多年來一直都有死亡的念頭, 直到2017年2月『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出版後作者自殺身 亡,個案受到衝擊,自覺再不站出來解決多年的秘密怕自己 無法再繼續承受此秘密帶來的效應。等到大學畢業,鼓起勇 氣面對說出…個案之前從未敢提起性侵秘密。根據BSRS—5 檢 式健康量表,個案得分19,屬於需高關懷需專業治療。個案 強烈感覺不安、容易苦惱動怒、憂鬱、情緒低落,睡眠困難 ,覺得比不上別人,強烈反覆想到死亡,如何自殺等念頭。 想到要不要提告,無法保證什麼事情,無法預料提告之後的 事情,更坐立難安。個案不想讓家人擔心,獨自默默承擔, 無處訴說。個案感覺自責,自我質疑,羞愧感強,常感崩潰 。個案害怕與男性獨處,能與他人說明的是父親家暴陰影, 但不敢說的是國中時期遭受敬重的教練性侵。圈子很小,怕 被議論,怕他人眼光,身邊與教練的人多認識,個案只能低 調。…三、總結與建議:1 .根據個案自訴,於國中時期,對 於有崇拜敬重的蘇柏瑜教練,混合了家暴後失去父母的關照 ,家庭紛亂離異多年,個案對愛有渴望又必須自立,不自知 被操弄了,個案年紀小,還不解愛情與自我認同的關係,直 到陸續發現了教練對少女身體迷戀熱愛,個案感覺蘇教練把 她當玩具,不能公開還傳同學的裸照給她,更加使其感受卑 微。蘇教練未能拿捏師生的界線,造成個案不能坦落,多年 來未曾以受到性侵名目求助,多年建構起來的上進形象崩毀 。感情依靠失落的痛苦中。個案發現自己一開始就受到性侵 害,因害怕失去重要人物的認可,發展出慢性嚴重深層的自 責、矛盾、焦慮、害怕人言、小心謹慎求全,並且有自毀念 頭。2 .因當時年紀小14-15歲,與成年教練存在的知識地位



不對等,勢力之差距,在感情與性行為發生後,難以抵抗拒 絕,包裝了介紹工作,認為被行乘勢性侵之實。直到個案大 一後自我覺醒,明確拒絕與蘇教練的往來。事隔10年,個案 可以說出事件、發生時期,但難以明確說出哪一天的日期時 ,努力回想,回溯過程痛苦萬分,可能會將此力道向内引發 自我毀滅,令人憂心。…」(見原審卷第43-45頁)。又甲女 於112年間,曾二度過量服藥送至醫院急診救治,並由醫師 轉介接受心理衡鑑評估結果略以:「…個案持續有憂鬱與焦 慮情緒,看到與老師(指被告)用車的相似車型感到害怕而 避開,頻繁出現與負向經驗相關的夢境與回憶等侵入性症狀 ,有強烈身體症狀(心悸、胸悶、頭暈),也有明顯的改變 ,包括:難以建立信任關係,尤擔心男性接近的意圖:感到 自責;容易因微弱聲響而受驚嚇;專注力下降等,亦曾藉食 物宣洩情緒而體重顯著增加,除平時上課與打工外無動機從 事活動,2023/04曾二度過量服藥,2023/05住院治療1週。 根據測驗結果,米蘭臨床多軸量表(MCMI-III)中,個案傾 向悲觀想法,容易有憂鬱、焦慮等負向情緒、自我批評與自 殺意念,也反覆經驗過去負向事件,對於相關線索過度警覺 ,人際方面希望獲得他人支持與引導,但過於擔憂而顯得退 縮;貝克憂鬱量表第二版(BDI-II)與貝克焦慮量表(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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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