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35號
TCHV,112,聲,235,202312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張弘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得財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83號確 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國112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2年上易字第383號確認地上權不 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相對人於系爭事件 民國112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內容,足以影響相 對人是否出於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土地,然因言詞陳述速度 及書記官記載重點之認知有所差異,為釐清相對人完整之陳 述內容,以維護伊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該次準備程序 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 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 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 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2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



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