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324號
TCHV,112,上易,324,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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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被上訴人 彭湘芸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
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
附民字第523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
度附民上字第220號),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25,008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於民國97年5月29日向上訴人投保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 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保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於0 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被上訴人騎駛普通重型機車與 訴外人甲○○所騎駛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送往乙○○醫 療社團法人乙○○醫院(下稱乙○○醫院)急診後,診斷受有頭部 、頸部、下背部鈍傷及雙手肘等處鈍傷、左膝0.5公分撕裂 傷及主訴有視力模糊、頭暈噁心等症狀。詎被上訴人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向上訴人詐領失能保險金之犯意,自00 0年0月00日起即陸續至丙○醫療社團法人丙○綜合醫院(下稱 丙○醫院)、臺中○○○醫院(下稱臺中丁○)就診,一再向醫師表 示看不清楚,並假稱其雙眼視力可辨識手指數之程度,及佯 裝行動時需以手扶東西或貼著螢幕才能看手機等舉止,使不 知情之丙○醫院、臺中丁○醫師分別開立附表所示與事實不符 之診斷證明書,被上訴人即委由不知情之保險業務員即訴外 人戊○○填具理賠申請書並檢附與事實不符如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診斷證明書,以其雙眼視力障害已達系爭保險契約所列 之失能程度,於107年5月11日向上訴人申請保險理賠,且於 107年5月18日上訴人派員親至被上訴人住處訪查測試時,不



實回應雙眼僅得於眼前約10至20公分辨識指數,並表現出須 以右手輔助扶牆緩慢行走之狀態,致上訴人誤以為被上訴人 之視力已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殘廢等級2-1-2雙目減 退至0.06以下之狀態,而於107年6月15日給付意外殘廢保險 金600,000元及該保險金延滯利息2,958元,並自107年6月起 至110年5月10日止按期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每期6,000元,共給付37期總計222,000元,及前開傷殘補償 保險金第1、2期之延滯利息20元、30元,合計共理賠825,00 8元。然被上訴人於000年00月0日、000年00月0日在丙○醫院 進行VEP檢查時為正常,且被上訴人若真有視神經損傷或視 覺皮質受損,應難以矯正,被上訴人卻於鏡片矯正時視力有 所改善,又未通過臺中丁○之詐盲測試,顯不符合系爭保險 契約之視力障害情形。被上訴人上開施用詐術之行為,屬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應對上訴人負損 害賠償責任。且被上訴人不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失能 等級,上訴人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被上訴人受領保險金亦 構成不當得利等情。爰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25,00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2 5,0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乙○○醫院診斷證明書,被上訴人於106年8 月17日發生車禍後,即有視力模糊症狀及受有頭部鈍傷,無 法排除腦部受有損傷。另依丙○醫院106年8月22日MRI檢查報 告單記載,被上訴人於車禍後,腦部視神經交叉處暨腦室連 通的大腦皮質均有異常。再依臺中市視障者生活重建中心定 向行動學前檢核表、訴外人即丙○醫院眼科醫師辛○○於108年 12月2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竹市調查站之筆錄、訴外人即丙 ○醫院神經外科醫生庚○○於108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市調查處筆錄,被上訴人於車禍後,確實可能有神經傳導 問題。又眼球或視神經完好狀況下,大腦皮質或白質區域受 損,亦會產生視覺障礙,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7號刑事案 件(下稱另案)偵審中歷次鑑定資料,僅表示被上訴人眼部 檢查無發現結構異常,惟結構正常並無法證明功能正常。而 VEP(視覺誘發電位)非眼科醫師公認之詐盲檢測工具,臺 中丁○之鑑定報告僅針對是否全部失能、眼睛結構是否異常 為鑑定,未就腦性視損傷、部分失能為鑑定,不能以此遽論 被上訴人無大腦視皮質損傷所致之皮質盲。再被上訴人係經



訓練後,方可操作通訊設備、清潔環境及洗晾衣物等自我照 顧能力,並依賴殘餘視力移動。被上訴人依靠過去累積之經 驗,藉由牽小孩手之觸覺感到小孩步伐有異,才判斷小孩鞋 子穿反。因被上訴人非先天視障,在眼睛受損前已具備一定 認識與技能,且目前仍有光影及較大物體辨識能力,於運動視野可隨頭部移動不斷變化,讓僅存視野可涵蓋較多區域 ,進行粗略之視覺工作,若有其他相關輔助,更可在熟悉環 境中從事活動。故被上訴人於107年間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視 力狀況係符合系爭保險契約之失能情形,不能以後來被上訴 人視力有所改善,遽論被上訴人於107年間申請失能給付時 視力為正常。縱認上訴人遭被上訴人詐欺而給付保險金,因 上訴人於108年3月13日、4月24日、5月10日對被上訴人錄影 蒐證後即將資料交付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所屬人員,用以向新 竹市調查站檢舉提告,且於測盲檢查前即已拒絕理賠,顯於 108年5月10日早已知悉被上訴人詐盲乙事,上訴人於110年5 月14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其侵權行為請求權亦已罹於2年 時效。另上訴人未曾撤銷給付保險金之意思表示,且系爭保 險契約之要保人亦非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取得保險金自非無 法律上原因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98-299頁)  ㈠被上訴人母親於97年5月29日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上訴人為被 保險人向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保額為100萬元。 ㈡被上訴人於106年8月17日騎駛機車與甲○○發生車禍,受有頭 部、頸部、下背部鈍傷及雙手肘等處鈍傷、左膝0.5公分撕 裂傷,並有頭暈噁心等傷害(被上訴人另主張受有視力模糊 之傷害,為上訴人所否認)。
㈢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1日向上訴人申請部分失能保險金,上 訴人已於107年6月15日給付部分失能保險金、延滯利息、意 外傷殘補償保險金計608,988元,並自107年6月起按月給付 意外傷殘補償保險金6,000元,迄今總計已給付825,008元。 ㈣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領保險金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110年 度上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2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㈤保險犯罪防治中心於108年9月11日前往新竹市調查站對被上 訴人提出刑事告訴,並提供上訴人於108年3月13日、4月24 日、5月10日交付之錄影蒐證資料,上訴人於110年5月14日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㈥兩造提出之證物形式上為真正。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同意就本院112年10



月16日準備程序中,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辯論範圍(見本 院卷第299頁之筆錄)。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 述如下:
 ㈠本件被上訴人以其於000年0月00日下午騎駛機車遭後方機車 追撞跌倒,後腦撞擊地面,出現眼睛視力模糊之症狀,經臺 中丁○及丙○醫院檢查判斷視神經受損為由(見本院卷第91頁 理賠事故確認書),於107年5月11日向上訴人申請部分失能 保險金,固提出附表所示診斷證明書為憑。惟查:  ⒈證人辛○○於另案調詢時證稱:我因為看診而認識被上訴人 ,我開立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診斷證明書,主要 係依據被上訴人主訴車禍前視力沒有任何問題,但車禍後 卻有看不見的問題,被上訴人的視力測量都是依據被上訴 人表示有無看到,我只能依據被上訴人回答判斷被上訴人 視力應該有問題,另外,被上訴人就診時,行為舉止也像 是視力受損之人的言行舉止,包括行動時手要扶東西或貼 著手機才能看到螢幕。我在診斷時,判斷被上訴人的眼球 並沒有任何問題,而依據被上訴人MRI檢查內容「DIFFUSI ON TENSOR TRACKTOGRAPHY」異常,代表視神經傳導可能 有問題,但無法判斷造成神經傳導發生問題之原因為何, 被上訴人也陳稱在臺中丁○檢查時該院醫師表示被上訴人 的視神經有問題,因此我才依據MRI檢查內容及被上訴人 陳述,開立雙眼視神經受損的診斷證明書,我要強調是否 看得到都是依據被上訴人主觀表示出來的視力。庚○○醫師 曾經有詢問我是否可以開立視覺部分的身心障礙診斷證明 書,但我認為依據我的專業,即使MRI檢查内容有一些問 題,也應該不至於會有被上訴人表現出的那樣視覺受損的 情形,因此我對被上訴人的視力損傷有疑義,才不願意開 立視覺部分的身心障礙診斷證明書,而我之所以願意開立 上述診斷證明書給被上訴人,是因為被上訴人多次表示希 望持診斷證明書向公司請假或是請看護,我才願意開給被 上訴人,並在内容註記應休養。被上訴人的MRI檢查報告 中,確實在視神經交叉的地方拍攝起來界線不明顯,而一 般正常人的界線應該會比較明顯,所以是有可能有神經傳 導的問題,但醫學上並沒有辦法確認該問題會造成視力多 大程度的影響。被上訴人若確定有視神經損傷或視覺皮質 損傷問題,可以透過VEP檢查出來,但我幫被上訴人安排2 次VEP檢查,結果都是正常,所以我當時對於被上訴人的 視力確實是存疑的,我開立診斷證明書給被上訴人是依據 被上訴人主觀表現出來的視力,我確實懷疑被上訴人有佯 裝視覺失能的可能性,但被上訴人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



好讓被上訴人向公司請假或請看護,我也無法拒絕,如果 我知道被上訴人是要去申請保險理賠,我就不會開立診斷 證明書等語(見另案他字卷第169-173頁)。是依證人辛○ ○所述,足認其係根據被上訴人主訴內容及就診時之表現 ,並考量被上訴人表示有請假及請看護之需求,始在被上 訴人客觀檢查結果正常、其對被上訴人視力狀況存疑之情 況下,仍開立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診斷證明書, 證人辛○○甚且證稱倘若知悉被上訴人會用以申請保險理賠 ,即不會開立上述診斷證明書,已如前述,是該等診斷證 明書內容應有失準確,不足作為被上訴人視力狀態符合保 險契約失能定義之證明,洵堪認定。
  ⒉再證人庚○○於另案調詢時證稱:被上訴人當初來門診時, 表示視力看不清楚,加上被上訴人有出車禍有外傷,我才 安排被上訴人進行MRI檢查,檢查結果腦部沒有出血、腫 瘤或中風,但腦部視神經的結構邊界部分有點模糊,加上 被上訴人一直表示看不到,所以我才認定被上訴人有視力 缺損問題,但我當時無法判斷「腦部視神經的結構邊界部 分有點模糊」與視力缺損間的因果關係,所以只認為視力 可能有缺損,但沒有立即判斷視神經損傷。我開立附表編 號2之診斷證明書,是依據眼科醫師已經判定有視神經損 傷,才會直接寫出視神經損傷,我那時候不覺得被上訴人 有什麼問題,但因為被上訴人一直說看不清楚,加上有眼 科醫師已經開立診斷證明書給被上訴人,我才願意開立診 斷證明書,我認為依據MRI檢查結果,不會嚴重到失明, 若是神經不可逆的傷害,諸如視神經斷裂,才會造成失明 。依據MRI檢查結果判斷,被上訴人的臨床症狀不應該嚴 重到有失明的程度,有可能以偽裝方式謊稱看不清楚,因 為視力評估是相當主觀性的,無法有量化的標準。若被上 訴人有視神經損傷或是視覺皮質損傷問題,而造成完全失 明,MRI是可以檢查出來,會很明顯的有視神經損傷,甚 至斷裂的影像,而被上訴人案例真的是我第一次遇到等語 (見他字卷第195-198頁)。則依證人庚○○所述,可徵證人 庚○○係因被上訴人車禍後一直表示看不清楚及證人辛○○已 開立附表二編號1之診斷證明書,始在被上訴人之腦部MRI 檢查結果依其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尚難判斷有視神經損傷 之情況下,仍開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診斷證明書,被上 訴人是否確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診斷證明書記載之病症, 自屬有疑。另被上訴人固曾於107年3月8日申請身心障礙 證明,並持證人庚○○於107年3月15日鑑定之身心障礙鑑定 報告為據,有身心障礙鑑定報告、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附於刑事案卷可參(見另案偵字卷第137 -158頁),惟證人庚○○於調詢時證稱:因為被上訴人當時 臨床上表現出來及自行陳述的就是「視力模糊、步態緩慢 」,加上被上訴人確實已經門診就診一段時間,所以我才 依據他臨床的表現開立「平衡機能障礙」的診斷證明書, 但只是列為「輕度」,且5年後需要重新鑑定,通常醫師 會開立重新鑑定就是判斷有可能會變好,我當時也不認為 被上訴人已經是不可逆的失明,所以才會請被上訴人在5 年後回到門診重新鑑定等語(見另案他字卷第198頁),足 見證人庚○○出具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仍是基於被上訴人自 述及行為表現而開立,且無法判斷症狀已固定,依前揭說 明,自不能憑以認定被上訴人之視力確已達保險契約所列 之失能程度。再者,證人庚○○於原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 50號甲○○與被上訴人間之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審理時固證稱 :「因為她(按即被上訴人)沒有出血點,中風的話核磁共 振也看得出來,而她也不是中風,也沒有腫瘤,這些都排 除之後,加上她還自述有外傷,所以我判斷最有可能是外 傷所引起的視神經損傷」等語(見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7933號卷第288-289頁),惟其於另案調詢時對此亦解釋稱 :我是以被上訴人自己的敘述來判斷被上訴人視神經損傷 等語(見另案他字卷第199頁),難謂係依據客觀檢查結果 為診斷,故證人庚○○於前開刑事案件審理時關於判斷被上 訴人是外傷所引起的視神經損傷之證述,不足採為有利被 上訴人之認定。
  ⒊又檢察官於另案偵查中送請臺中丁○於000年00月00日對被 上訴人鑑定結果顯示:彭湘芸主觀表達之矯正視力雙眼均 為辨指數於眼前10公分處。眼部結構檢查雙眼無發現異常 :眼底光學斷層掃描雙眼視神經及黃斑部無發現異常;雙 眼對光線縮瞳反應敏捷無異常;視野檢查雙眼全視野缺損 ,視野均差右眼-30.15dB,左眼-30.87dB;視覺誘發電位 檢查雙眼反應低下;於室内自行活動時眼球可轉動視物, 但檢查時眼球完全無法轉動,前庭動眼反射正常。⒈目前 雙眼狀況為:雙眼主觀表達視力不良,但客觀檢查無發現 眼內結構及視神經功能異常之證據。無法證明其視力有無 失能或何類失能程度。⒉彭湘芸曾於本院接受腦部電腦斷 層掃瞄及上述各種眼科檢查。目前雙眼狀況為:雙眼主觀 表達視力不良,但客觀檢查無發現眼内結構及視神經功能 異常之證據。無法證明其視力有無失能或何類失能程度。 ⒊疑似雙眼視神經病變之診斷依據為:患者主觀表達視力 不良,但眼部檢查無發現結構異常,故暫時臆測為視神經



病變。待後續追蹤檢查察明病因。⒋檢查結果如上所述, 其眼部主訴症狀與檢查結果不相符等情,有臺中丁○109年 1月6日號函附鑑定書可考(見另案他字卷第209-211頁)。 被上訴人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經原法院囑 託臺中丁○鑑定及補充鑑定結果為:彭湘芸自106年8月23 日起多次於本院眼科及神經內科門診,因其雙眼視覺功能 低下之主觀症狀與檢查所得之客觀證據不符,故無法判定 其真實視覺功能程度,亦無法得知其勞動力喪失之比例; 其主觀表達之視力雙眼皆僅能辨手動或辨指數於眼前10公 分處,視野檢查雙眼全視野缺損,視覺誘發電位檢查雙眼 反應低下。但客觀眼球結構檢查皆無異常(包括裂隙燈檢 查、眼底檢查、眼底光學斷層掃描OCT、腦部電腦斷層掃 瞄)。彭湘芸雖主訴雙眼視力模糊,但於室内行動無礙。 自行走動時眼球可靈活轉動視物,但就醫檢查時眼球完全 無法遵從醫囑。前庭動眼反射正常,雙眼瞳孔光反射敏捷 同步無異常。目前雙眼狀況為:雙眼主觀表達視力不良, 但客觀檢查無發現眼内結構及視神經功能異常之證據。其 眼部主訴症狀與檢查結果不相符。無法判定其真實視覺功 能程度等情,此有臺中丁○109年2月11日函附鑑定書、109 年5月14日函附補充鑑定書可參(見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7933號卷第229-231、234、237頁)。復經本院刑事庭再 就被上訴人歷次就診之檢查結果及診斷情形、「疑似雙眼 視神經病變」之診斷依據及理由等相關問題函詢臺中丁○ ,亦據該院函覆稱:歷次檢查雙眼視力低下、視野缺損、 眼活動異常、視覺誘發電位反應低下,但客觀眼球結構無 異常;主觀表達視力不良,但眼部結構無發現結構異常, 故暫臆測為視神經病變,並無可供確診之客觀證據;000 年00月00日視覺誘發電位結果震幅低下,潛伏期延遲,此 檢查異常可因視覺系統疾病 (含視神經損傷及視覺皮質損 傷)造成,亦可因檢查時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依醫理判斷 ,正常的VEP結果代表患者具有相當良好的視力,而異常 的VEP結果無法確認患者視覺系統有損傷;視野檢查為患 者主觀意志表達,眼睛觀看螢幕,手指按鈕表達所看見的 光標,由儀器記錄患者主觀可見視區,可由主觀意思控制 ;其眼球活動異常,無法以現有醫學理論解釋;腦部電腦 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無發現異常;現有證據無法佐證視覺系 統損傷;詐盲測試未通過等情,有臺中丁○112年1月10日 函附鑑定書可佐(見另案本院卷一第329-330、351-355頁) 。基上,臺中丁○此前於診斷資料中載述臆測為視神經病 變,乃係緣於被上訴人主觀表達視力不良,並無客觀證據



可資認定,而被上訴人前往臺中丁○就診及鑑定時,經該 院醫師安排視野檢查、視覺誘發電位(VEP)檢查,雖呈雙 眼全視野缺損、雙眼反應低下之結果,然該等視野檢查為 受測者主觀意志表達,受測者可藉由主觀意思操控或注意 力不集中等方式影響檢查結果,另VEP檢查結果異常,可 因視覺系統疾病 (含視神經損傷及視覺皮質損傷)造成, 亦可因檢查時注意力不集中造成,VEP檢查結果異常,仍 不足以認定確係因視覺系統疾病 (含視神經損傷及視覺皮 質損傷)造成視覺系統有損傷,參以被上訴人經客觀檢驗 結果,並無發現眼内結構及視神經功能異常情形,且被上 訴人之視野檢查與VEP檢查結果,亦與客觀上之眼球活動 及電腦斷層掃描結果所呈現之現行醫學理論不符,是以被 上訴人之視野檢查與VEP檢查結果雖顯示為異常,然仍不 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有雙眼視神經損傷之情事。
  ⒋且被上訴人於000年00月0日、000年00月0日在丙○醫院之VE P檢查結果無異常,此據證人辛○○醫師於另案偵查中證述 明確。前揭臺中丁○函覆之鑑定意見認為:正常的VEP結果 代表患者具有相當良好的視力;且被上訴人於000年00月0 0日在臺中丁○門診之病歷內容記載「BCVAOD:1.2 OS: 1.5」,亦即000年00月00日當日經鏡片矯正,被上訴人表 達可看見右眼1.2及左眼1.5之視標,惟如係雙眼視神經病 變,視力難以矯正,有臺中丁○病歷摘要、臺中丁○112年1 月10日之鑑定書附於刑事案卷可考(見另案他字卷第30頁 、本院卷一第353頁)。參諸證人辛○○於偵查中亦證稱:BC VA意旨最佳矯正視力,代表彭湘芸的視力是可以矯正,但 她在我診間看診的時候,不管怎麼調整光學鏡片,她都表 示看不到,所以我才會開立「無法矯正」等語(見另案他 字卷第170-171頁),益見被上訴人在丙○醫院就診時之主 訴及表現應係出於主觀意志刻意操弄。
  ⒌被上訴人雖辯稱:據臺中丁○眼科部000年0月00日鑑定函表 示:「(一)腦部病變及心理疾病,亦可能造成視力不良。 …(三)腦部病變及心理疾病屬神經內科及身心醫學科專科 領域,宜由該領域專科醫師提供專業意見,較為周延」, 被上訴人眼睛結構雖無異常,但是腦部皮質受損影響視力 ,臺中丁○僅針對全部失能、眼睛結構是否異常為鑑定, 未就腦性視損傷、部分失能為鑑定,不能因此認為被上訴 人無大腦視皮質損傷所致之皮質盲等語。然證人辛○○醫師 於另案偵查中已明確證稱:彭湘芸若確定有視神經損傷或 視覺皮質損傷問題,可以透過VEP檢查出來,但我幫她安 排2次VEP檢查,結果都是正常的等語;另證人庚○○於另案



偵查中亦明確證稱:依據MRI檢查結果判斷,彭湘芸有可 能以偽裝方式謊稱看不清楚,因為若彭湘芸有視神經損傷 或是視覺皮質損傷問題,MRI檢查是可以檢查出明顯的有 視神經損傷,甚至斷裂的影像等語,被上訴人並無大腦視 覺皮質損傷之問題,足堪認定。
  ⒍復依上訴人提供之蒐證影片顯示,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13 日7時58分至8時2分許,獨自在巷道邊調整曬衣桿位置, 肢體活動自然,雙眼注視曬衣桿、所整理之棉被位置,並 於汽車行駛通過時雙眼注視汽車;於108年4月24日在人群 中通過醫院大門,肢體動作自然,步伐迅速,前方有2名 女童,進入醫院後,被上訴人左手牽著1名紅衣女童與另1 名白衣女童共同乘坐手扶梯,同時低頭觀看紅衣女童並對 該女童稱「妳鞋鞋穿錯了」、「鞋鞋穿錯了,趕快換過來 」等語,嗣紅衣女童將所穿涼鞋左右交換,被上訴人持續 低頭看向該女童腿部並稱「到現在還不會穿鞋子喔。快點 快點」等語,待紅衣女童將其所穿涼鞋交換完畢後,被上 訴人即抬頭看向前方;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10日帶2名女 童至戶外操場散步,被上訴人牽著1名女童,並低頭注視 另一名女童後伸手朝向該名女童,待該名女童走近,被上 訴人即牽住該名女童,並牽著該2名女童行走,步態輕鬆 ,雙眼自然環顧四周;於108年9月24日某時,女性蒐證人 員(下稱A女)進入被上訴人所在民宅客廳,被上訴人使用 行動電話通話並自民宅內走廊走至客廳,被上訴人結束通 話後抬頭看向A女,A女詢問稱:「沒有沒有,我只是要問 你們這一戶是2號還是4號」等語,被上訴人走近A女並注 視A女比出手勢「4」,且向A女解釋該地區住戶位置,A女 退出民宅,被上訴人亦隨同走出民宅大門並轉頭看向隔壁 民宅稱「因為他摩托車不在,他去上班了,你哪裡找?」 等語,有臺中地院刑事庭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可稽(見 另案原審卷第183-186頁)。依上開錄影內容所示,被上訴 人於日常生活表現與常人無殊,並無任何視力障害之情事 。且證人庚○○醫師觀看上開蒐證影片後證稱:從影片上彭 湘芸的動作根本沒有平衡機能障礙或視覺上的問題,我看 到的影片與彭湘芸在門診中的自述確實有出入,我覺得她 可能有心要來騙醫師,如果她當初門診的時候是這樣的行 為舉止,我根本不會開立視神經受損的診斷證明書給她等 語(見另案他字卷第199頁)。綜據上情,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視力正常,卻以佯裝看不見之說詞及舉動,詐騙診療 醫師開立附表編號1、2、3、5、6所示診斷證明書,應屬 有據。




  ⒎被上訴人雖辯稱其係憑經驗感覺小孩步伐有異而判斷小孩 鞋子穿反等語。然依前開勘驗結果,被上訴人確係低頭看 紅衣女童時發現並提醒該名女童鞋子穿反,且持續低頭直 至該名女童應其要求將所穿涼鞋左右交換後始抬頭看向前 方(見另案原審卷第184-185頁),衡情倘若被上訴人係憑 紅衣女童步伐有異之感覺判斷鞋子穿反,理應能在使用手 扶梯前之步行期間即可察覺,豈會在使用手扶梯之靜止狀 態突然提醒該名女童鞋子穿反並立即要求更換?又何以持 續低頭看紅衣女童應其要求將所穿涼鞋左右交換後始抬頭 看向前方?被上訴人所辯,與客觀事證及常情不合,不足 採信。
  ⒏證人即定向行動訓練教師壬○○雖於另案偵查中證稱:其當 時認為彭湘芸的視覺失能是來自於腦部皮質損傷造成,而 非眼睛構造受損所致,其覺得彭湘芸不像偽裝,因為有很 多細節特徵符合,例如視覺延宕,若為全失能之病患可經 過訓練達到該等與正常人相仿之行為(如自行攜帶兩名小 孩外出就診,並明確指出小孩鞋子穿反,亦能自行晾衣服 、使用手機打字等)等語(見另案他字卷第164-166頁) 。然證人壬○○於另案偵查中亦證稱:我只有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2時至4時至被上訴人住處對被上訴人進行功能性視 覺評估,當時被上訴人尚未經過訓練,我不清楚被上訴人 的訓練狀態,也從來沒有訓練過被上訴人,VEP視覺誘發 電位檢查及MRI核磁共振等檢查是有可能測出異常,至於 被上訴人VEP及MRI檢查結果均正常,其不清楚,也沒有碰 過有視覺皮質損傷,檢查結果會顯示正常這種案例,其沒 辦法解釋等語,足認證人壬○○對於被上訴人之雙眼視力狀 況及訓練情形應無全面性了解,且證人壬○○對於被上訴人 在丙○醫院之106年7月8日MRI檢查、000年00月0日VEP檢查 結果、在臺中丁○106年9月27日之VEP、VF檢查結果,亦表 示沒有碰過視覺皮質損傷而上開檢查結果正常之案例,其 無法解釋、不清楚何以會有這種現象等語,足見壬○○對於 被上訴人客觀上是否確有視覺皮質損傷之視力受損情形並 不清楚,亦無相關之專業,則壬○○前開證述其認為全失能 病患只要經過訓練都可以達到上述蒐證結果顯示之程度等 語及提出之報告,堪認僅屬其個人主觀意見,仍不足作為 對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⒐基上,附表編號1、2、3、5、6所示診斷證明書乃係門診醫 師基於被上訴人主觀自述及佯裝舉動,應被上訴人要求而 開立,且附表診斷證明書依據被上訴人主訴視力狀況所為 記載,均與被上訴人雙眼及腦部之客觀檢查結果及被上訴



人日常表現顯不相符,均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何視力障害 之情形。被上訴人依網路參考資料所為推測之詞及○○○○學附設醫院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均與前 開鑑定結果不符,尚難據以作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依系爭保險契約第28條第1項約定:「受益 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三、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受益人 身分證明文件…」,同條第2項並約定:「受益人申領意外殘 廢、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本院卷第80-81頁 )。系爭保險契約附表一註2-1關於視力之測定載明:「視 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等語。本件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1日向上訴人申請部分失 能保險金所檢具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診斷證明書,經本院調 查結果,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於車禍發生後有出現系爭保 險契約附表一項目2所示視力障害之情形,且另案鑑定結果 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於車禍發生後遺有系爭保險契約附表一 項目2所示之視力障害,被上訴人更未通過臺中丁○之詐盲測 試,被上訴人自不得依系爭保險契約向上訴人請領失能保險 給付,被上訴人自107年6月15日起陸續受領上訴人給付之失 能保險金含延滯利息合計825,008元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則 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825,008 元,核屬有據。又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返還所受領之保險金,既經本院認定為有理由,其另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所受損害,即無再予審 究之必要,併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825,0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5月27日 (於110年5月26日送達被上訴人-見附民卷第35頁之送達證 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 ,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 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診斷書開立日期 就診醫院 診斷證明書記載內容 診斷證明書開立醫師 另案卷證出處 1 000年0月0日 丙○醫院 診斷(病名):○○○○○○○○ 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病因於000年0月00日及000年0月0日本院眼科門診就診,建議休養3個月並建議家人照顧 醫療期間:自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日共2次 辛○○ 他卷第23頁 2 000年0月00日 丙○醫院 診斷(病名):○○○○○○○○○○○ 醫師囑言:建議病人需門診追蹤 醫療期間:自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共4次 庚○○ 他卷第24頁 3 000年00月0日 丙○醫院 診斷(病名):○○○○○○○ 醫師囑言:目前雙眼視力眼前指數10公分,建議休養3個月並建議專人照顧 醫療期間:自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0月0日共4次 辛○○ 他卷第25頁 4 000年1100月00日 臺中丁○ 症狀:○○○○○○ 診斷:疑似○○○○○○○。疑似○○○ 處置意見:患者因上述原因,於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至本院眼科就診。000年00月00日之雙眼目前○○○○○○0.07,○○0.03,宜持續門診追蹤 癸○○ 他卷第29頁 5 000年05月00日 丙○醫院 診斷(病名):○○○○○○○ 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病因於000年0月00日本院眼科門診就診,目前○○○○○○○○00公分,○○○○○○○○00公分,○○○○ 辛○○ 他卷第26頁 6 000年00月0日 丙○醫院 診斷(病名):○○○○○○○ 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病因於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本院眼科門診就診,○○○○○○○○0公分(0.01以下),○○○○○○○○0公分(0.01以下),○○○○ 辛○○ 他卷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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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